招标编号:HG-2017-1-411(0651-17021316)
1.招标条件
本次的项目单位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招标人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项目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单位所需设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招标范围
第一标段:
招标编号:HG-2017-1-411(0651-17021316/1)
内容:视频监控系统及触摸屏
第二标段:
招标编号:HG-2017-1-412(0651-17021316/2)
内容:电话光端机
第三标段:
招标编号:HG-2017-1-413(0651-17021316/3)
内容:音视频系统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须具备相应货物的供货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完成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投标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利权益。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投标人及其所投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3.1.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且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企业如有信息变更,需有工商局变更说明。)
3.1.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的两个(含)以上法人或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标段的标的货物的投标。
3.1.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近三年内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设备质量问题。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经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查询,近三年内未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
3.1.4投标人或设备生产企业需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有效。
3.2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专用资格要求:
3.2.1所投设备取得省部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标的产品有效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
3.2.2第一标段投标单位须取得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年度设备材料招标预审合格资格,第二标段所投产品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通信设备入网许可;
3.2.3企业近三年(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前三年)完成过同类项目供货服务业绩;
3.2.4本项目第二、三标段接受代理商投标,代理商须提供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
4.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报名及发售招标文件时间:北京时间2017年7月6日到2017年7月12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周六、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