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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公园、广场、绿地景观亮化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6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受伊金霍洛旗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的委托,对 伊金霍洛旗公园、广场、绿地景观亮化 PPP 项目 社会资本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受伊金霍洛旗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的委托,对 伊金霍洛旗公园、广场、绿地景观亮化 PPP 项目 社会资本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前来报名参加。

项目主要针对伊旗阿镇滨河大道(一号桥至泰达路交汇处)绿地、通格朗路与文明街交汇处及政府周边、天圆地方广场、母亲公园、一号桥节点、二号桥节点、阿勒腾席热路与纳林河街交汇处的景观亮化项目,含灯具 19112 套,共敷设电线电缆 19807 米,安装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35 套,并进行其他辅助工作的实施。
3. 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估算约 4760.0 万元,(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以财政(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决算值为准)。资金来源为:项目资本金不少于总投资的 30% ,其余为融资资金。
二、项目运作方式
1. 合作期限: 10 年,包括:建设期 1 年,运营期 9 年。
2. 具体运作方式
本项目选择 PPP 模式中的 BOT 运作方式。具体实施方式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授权社会资本独资组建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为法人主体实施伊金霍洛旗公园、广场、绿地景观亮化 PPP 项目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经营权,在合作期内项目公司负责伊金霍洛旗公园、广场、绿地景观亮化 PPP 项目 的设计、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以及公司的运营管理,达到生命周期的整合。合作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和设施移交到伊金霍洛旗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3. 项目回报机制: 政府付费。
1. 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 需提供 2014-2016 年连续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每年经营状况需为盈利,且资产负债率不得大于 70% (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1.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 2017 年 7 月 24 日至 2017 年 7 月 28 日每日上午 08:00-11:00 ,下午 13:00-17:00 。
 

联系人:李 杨(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12
邮 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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