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矿配件分公司(简称招标人)委托,就大庆油田二级物资集中招标49大类炼化专用设备配件-液下泡沫软管及中央排水软管进行 公开招标,本次招标为带量招标。确定中标厂家和价格,确定中标数量。 本次招标主要针对储运销售分公司所需的 双盘浮顶原油储罐用中的液下泡沫软管及中央排水软管进行采购。
2.2 中标结果有效期: 自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截止之日止。
2.3 交货日期: 按合同要求交货
2.4 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5 选商方式: 用户依据招标结果选定供应商
2.6 技术要求:见附件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标人注册资金必须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等额外币,以开标当天中国人民银行汇率计算)。 2、投标人必须为招标货物的生产厂家。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有石化配件或炼化专用设备配件或油罐附件或浮顶罐油罐附件或内浮顶附件或外浮顶附件或储运设备及配件或具体的招标货物等涵盖招标货物的内容。并有“生产”或“加工”或“制造”等字样。)投标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原件需带到现场审核); 3、投标人必须取得有效的覆盖招标产品的(生产或制造或加工类,或类似含义)ISO9000(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0(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中注明的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必须一致,待现场考察时核实。(投标文件中提供该证书影印件,原件需带到现场审核并提供证件网上截图以及查询网址)。 4、投标人必须提供至少1份2017年以前的与国内直接用户签订的招标货物(液下泡沫软管或中央排水软管)的销售合同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投标文件中提供销售合同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影印件,并要在合同及发票影印件上做出易于识别供货业绩明细的明显标记(如果未做标记导致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则视为无业绩),原件需带到现场审核;销售合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在2017年前)。 5、不接受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取消其参加大庆油田投标资格的供应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下列平台查询结果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为准(1)国家工商总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