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三防办应急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NBCS-QYYD201708030开标时间:2017-08-24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人:清远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
资金来源: 国内政府资金
投资金额:40万元
清远市三防办应急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清远市远东招标有限公司受清远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的委托,对“清远市三防办应急设备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编号:NBCS-QYYD201708030
二、项目名称:清远市三防办应急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四、项目预算金额:¥4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五、项目内容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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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交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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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移动式虹吸管 |
1套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供货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采购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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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移动照明灯塔 |
1台 |
六、合格的供应商:
1.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提供供应商注册所属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自出具之日起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若供应商自成立之日起不足三年的,则出具自成立之日起至出具之日无行贿犯罪档案纪录。有效期为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磋商截至时间前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复印件无效);
3. 提供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原件(证明表内容须包含人员姓名、单位参保险种等内容),或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网站打印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明内容须包含社会保险登记证号、查验授权码、核查网址、有效期、专用章等);【参保时间须为2017年5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
4. 提供2017年5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是指: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税收回单,或加盖税务部门电子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证明;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没有发生业务的,则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申报表);
5. 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采购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6. 供应商必须提供2016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财务报告的复印件或2017年5月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
7. 若非所投产品(移动式虹吸管、移动照明灯塔)的生产制造商,须出具所投产品(移动式虹吸管、移动照明灯塔)生产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产品授权书原件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8. 按规定在采购代理机构完成了报名登记手续并购买了磋商文件;
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或分公司参与。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期间(每天9:00~11:30、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