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电厂2018-2019年度液氨单价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17-09-14
招标编号:HNZB2017-09-06048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兴电厂2018-2019年度液氨单价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本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现发布招标公告,现邀请有兴趣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项目概况: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兴电厂2×660MW 高效清洁燃煤机组HG-1968/29.3-YM型由哈尔滨厂有限责任公司制造,型式:660MW超超临界参数、一次中间再热、变压运行垂直管圈直流炉。脱硝装置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工艺,催化剂层数2+1。在燃用设计煤种、最大连续出力工况、处理100%烟气量、2层催化剂条件,脱硝效率大于80%。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兴电厂脱硝还原剂采用液氨。电厂内设置氨区系统,共有两个容量77m3液氨储罐,两套卸料压缩机(一运一备)。液氨由专用槽车运送至电厂液氨储存系统(储罐),用卸料压缩机将液氨由槽车输入液氨储罐内。
长兴雄踞江苏、浙江、安徽三省结合部,处于长江三角洲中心位置,故有“三省通衢”之称。距上海、杭州、南京、宁波、苏州、无锡、芜湖等大中城市均在150公里左右。厂址东依104国道和杭宁高速公路,北傍318国道和申苏淅皖高速公路。新改建的318线在厂址北面,沿乌龟山北侧通过。戚吕公路连接厂址西北侧的座山湾村,与厂址西侧乡镇公路连接,并通过进场道路进入厂址。
本次采购标的用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兴电厂超临界燃煤机组(2×660MW)的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系统的生产。
1.2招标范围:两年预估用量4200吨,要求投标方在收到液氨供货通知书后48小时内按要求数量用液氨专用槽罐车运输供货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兴电厂氨区,具体质量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1.3本项目招标数量:
项目名称 |
数量(吨) |
液氨 |
4200 |
注1:明细表中数量为预估量,但不保证足额兑现,实际数量以招标方采购订单量为准。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资格审查通用条款
2.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1.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0族体系认证或等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年检有效)。
2.1.3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成同的记录。无合同纠纷、诉讼记录,在其它类似服务项目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1.4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的实施;
(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正常经营;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状况;
(4)投标人无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
(5)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未在华能系统内既往履约中发现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且在处罚期内。
2.1.5同一标包的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投标。同一种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只能有一家代理商(经销商)参加投标,同时具备条件的,以先报名者为准;如生产厂家和其授权的代理商(经销商)一同参加投标,只接受生产厂家报名。
2.1.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2.1.7本次招标只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厂家或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厂家授权经营的代理商(经销商)投标。
2.1.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2资格专项条款
2.2.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2.2投标人若为生产厂家,应具有年产8000吨以上液氨的能力;投标人若为经销商,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提供生产厂家与其签订的保证年供3000吨以上液氨的协议。。
2.2.3投标人若为生产厂家,须取得国家专营专控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若为经销商,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厂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2.4投标人应具有脱硝用液氨销售资质,应具备完成本项目液氨运输的能力。投标人需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运输专车的《道路运输证》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无危化品运输资质的,可以委托具有危化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但必须提供相关委托协议复印件)。投标人应为本项目配备固定的液氨运输车辆及人员,运输司机及押运人员应取得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具有液氨泄漏事故处理能力,并接受招标方安全操作相关培训,遵守招标方相关操作规程。
2.2.5投标人若为生产厂家,近3年(指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应具有2项以上300兆瓦及以上机组液氨供货业绩,并提供合同扫描件;投标人若为经销商,近3年(指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应具有2项以上300兆瓦及以上机组液氨供货业绩(经销商或生产厂家的供货业绩),并提供合同扫描件。投标人需提供电厂用户的项目联系人供招标人核实,并提供未出现因液氨质量造成脱硝环保指标超标的证明材料。
3.招标文件的获取
2017年9月14日9:00时起至2017年9月18日17:00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