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SDDY-201711-156
开标时间: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人: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
资金来源: 其它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电动巡逻车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电动巡逻车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DDY-201711-156)已通过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文件"鄂烟工董决【2017】3号"的批复,资金企业自筹,对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电动巡逻车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合格供应商。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招标人: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
2.2招标内容及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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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招标内容 |
数量 |
最高限价 |
中标人 |
招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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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动巡逻车 |
4台 |
20万元 |
1名 |
包括电动巡逻车的设计、制造、供货和检验取证、操作和维护培训等工作。 |
2.4服务期限:招标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在有效期内,服务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
2.5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的武汉卷烟厂东西湖C库。
2.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7合同签订方式: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或其所属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否则视为自愿放弃中标权利。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制度的独立法人资格,并能够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
3.2投标人须是制造商或者代理商,若为生产制造企业应提供设备制造许可证及ISO90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若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书,并提供生产制造企业的设备制造许可证、ISO90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3近三年内(2014年11月1日至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投标人相关项目有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是指电动巡逻车销售业绩(提供1项服务合同复印件以及该合同对应的全额发票复印件)。
3.4投标人近3年无因违约、不恰当履约等引起的仲裁和诉讼等不良记录;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行贿受贿等不良记录,不存在不配合招标人日常工作的各类行为);未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服务问题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获取
4.1发售时间、地点及发售方式:招标文件从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14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