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
因郴州市救助管理站搬迁桩基检测项目招标文件中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第一章第7条第7.4款“本项目的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亲自到场参加投标,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与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六节“评标细则”,第3条“开标”,第35条“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本项目的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湖南省内企业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湖南省外投标人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亲自到场参加投标,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内容不一致。
现统一调整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本项目的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湖南省内企业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湖南省外投标人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亲自到场参加投标,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修改,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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