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项目法人为***。项目实施单位为***呼和浩特分公司。项目总投资为84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解决。招标人为***呼和浩特分公司,现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进行公开招标,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都不得在同一中同时投标;
3.3拟供车辆制造商须具有ISO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4拟供车辆制造商须具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或《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或在民航局公布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内;
3.5如为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须具有拟供车辆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专项产品代理授权书(同品牌同型号的车辆只能授权一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3.6投标申请人在同行业中有较好的信誉,在使用过程中未因质量等问题受到政府职能主管部门的处罚;
3.7 投标人必须在国内设有服务机构,为招标人提供长期售后服务;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方可报名参加投标。
4. 资格审查方式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5.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5.1时间:2018年03月09日-2018年03月15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至5:00(北京时间),逾期不再接受。
5.2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
(2)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拟供车辆须具有ISO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拟供车辆须具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或《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或在民航局公布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内;
(5)代理商具有拟供车辆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专项产品代理授权书;
(6)投标人具有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5.4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份(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5.5此次招标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电子版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6.
联系人:李杨
电话:010-51957458
手机: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传真:010-8862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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