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第二控制中心设计项目
澄清答疑文件
长沙市轨道交通第二控制中心设计项目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2018年4月16日17: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与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投标人疑问如下:
一、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1、特别提醒: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4.1款规定:“34.1招标人有权在投标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情况进行审查复核,若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事实不符的行为,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同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没收部分或全部投标保证金,且禁止参与我司项目投标(最多三年)的处罚,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注意事项:请投标人认真阅读本项目招标文件,对照招标文件的资格后审资料提交,投标文件的编制、标识、密封、递交,开标、验证等相关规定,认真仔细做好项目备标工作,以避免出现无谓废标的情况。
3、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商务报价标书内容 (5)投标汇总表”中“5、本次投标的取费基数、建筑面积及报价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不作为进度款支付和结算依据。”修改为“5、本次投标的取费基数及建筑面积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不作为进度款支付和结算依据。”
4、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商务报价标书内容“(4)投标函”和“(6)投标承诺书”中均增加条款“一旦我方中标,我方承诺为本项目所配备的获奖情况纳入评审标准予以计分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本项目工作及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本项目补充上传相关附图(详见附件),请投标人自行下载。
6、合同专用条款10.5.3其他价格形式结算与支付②由:
“设计费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按最终完成工程设计工作内容按实计取,以设计范围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没有工程设计工作量的设备与工器具不计入计费额),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无附加调整系数,执行设计费优惠率进行计算。对于纳入设计费的各类专项设计,诸如绿色建筑、标识系统、建筑智能化、室内精装修(含控制中心大厅炫光分析、音效分析等)、幕墙、钢结构、热能动力、基坑支护、边坡支护设计(若有)、景观环境(含夜景照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市政电源及配套降压变电所(若有)、市政配套工程设计(含与市政设施接驳)等在费用计算时,不得对设计概算进行任何形式的拆分,不得对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整。
设计费包括方案设计部分及设计部分,其中:方案设计部分招标范围包含概念规划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设计阶段的方案设计,工作量比例为20%;设计部分招标范围包括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及相关后续服务,工作量比例为80%。”
修改为:“设计费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按最终完成工程设计工作内容按实计取,以设计范围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没有工程设计工作量的设备与工器具不计入计费额),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附加调整系数不计取,执行设计费优惠率进行计算。对于纳入设计费的各类专项设计,诸如绿色建筑、标识系统、建筑智能化、室内精装修(含控制中心大厅炫光分析、音效分析等)、幕墙、钢结构、热能动力、基坑支护、边坡支护设计(若有)、景观环境(含夜景照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市政电源及配套降压变电所(若有)、市政配套工程设计(含与市政设施接驳)等在费用计算时,不得对设计概算进行任何形式的拆分,不得对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整。即设计费基价执行计价格[2002]10号文标准中的计算原则,调整系数执行上述系数且不可调整,优惠率执行投标优惠率。
设计费包括方案设计部分及设计部分,其中:方案设计部分招标范围包含概念规划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设计阶段的方案设计,工作量比例为20%;设计部分招标范围包括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及相关后续服务,工作量比例为80%。”
7、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六、合同文件构成”
由“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修改为“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存在冲突的,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8、第四部分专用合同条款6.4.3
由“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此条不适用。”
修改为“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详述具体原因并提供必要证明。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此条不适用。”
9、第四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4.2.4
由“修订为: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承担由此发包人给造成一切损失。”
修改为“修订为: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全额扣除履约担保后,还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设计人应全额退回已收取的合同价款,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一切损失。”
10、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32.1条“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基数,按本须知附件3《招标代理服务费取费标准》中的取费标准,向中标单位收取。”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基数,按本须知附件4《招标代理服务费取费标准》中的取费标准,向中标单位收取。”
二、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
(一)商务部分:
问题1:根据招标文件P4页,设计疑问仅可在4月16日前提出,能否在设计进行过程中增加一至两次提交疑问的答复。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2:资格后审文件影印件是否需要密封。
答:按招标文件第一章 二 投标须知第24.1条款要求执行。
问题3:因涉及商务报价和设计费标准,招标控制价能否尽早提供?
答:招标控制价最迟在投标截止时间20日前在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 监管网上公布,请投标人关注网上发布的信息。
问题4:根据招标文件P38页,技术标书内容除方案设计外还需工期计划和设计成果清单,其他合理化建议,此部分内容未在P11页技术标书内容中列入,请问此部分内容是否是指设计说明书中的一部分内容
答:招标文件P11页中“11.4.1 (1)具体内容包括”、P38页中“二、技术标书内容”、P59页中“技术标书具体内容包括”修改为:
1封面:写明项目名称;
2设计文件目录;
3设计说明书: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通过文字说明,清晰的阐述投标人关于本项目的设计理念、设计要点及实施方案;
4设计图纸:提供总平面图、主要楼层平面、剖面、体现设计意图各种分析图、含透视图、鸟瞰图、总平面图、重要节点景观等有关图纸。
5方案的投资估算。
6设计工期计划和设计成果清单
7其他合理化建议
招标文件中其它涉及上述要求的条款同时做相应修改。
问题5:根据招标文件P11页,技术标副本中CAD绘制有图框但无会签栏和标题栏,此图框是指什么图框,是否会提供统一格式。如不提供则图框版式和字体是否由设计人自行决定。
问题6:11.4.2技术标书副本(暗标,评标用)第(2)条技术标书副本制作要求第小点“CAD绘制须遵守有关制图规范,有图框但无会签栏和标题栏。”其中的图框是否可以只在电子版CAD文件中保留,而在技术标书的A3缩印本中取消?
问题5-6答:本项目对技术标书和设计效果图中图框、会签栏、标题栏不作要求,CAD绘制须遵守有关制图规范,但技术标书副本和设计效果图中不得有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文字说明或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判定其为无效标书。
同时将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第11.4.2(2)技术标书副本制作要求:“①CAD绘制须遵守有关制图规范,有图框但无会签栏和标题栏。图幅为A3。”修改为“①CAD绘制须遵守有关制图规范。图幅为A3。”
问题7:招标文件第59页中备注部分的数字序号层次,这一规定是否只是针对设计说明书以及方案投资估算部分,设计图纸其他效果图,分析图,技术图纸是否可以根据效果自行采用?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技术标书副本不得有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文字说明或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判定其为无效标书。
问题8:根据招标文件P11页,技术标正本是否需要签字盖章。正本对内容有要求,对排版顺序是否可以根据设计单位自行确定。
答:(1)技术标书正本须在提供的正本格式封面规定地方签字盖章;(2)技术标书编制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11.4条款”及“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二、技术标书内容”。
问题9:技术标内容 2.招标文件11.4.2技术标书副本(暗标,评标用)第(2)条技术标书副本制作要求第②小点“编制目录,但不得编页码,前后不得留空白页;不准设置底纹等装饰性内容。”与11.4.3技术标书编制要求中第(5)条“技术标书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的顺序装订,订好的技术标书(正本)要求编辑连续的页码和目录,技术标页码号采用五号仿宋字体,统一编在该页正中下方。”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技术标副本编制目录,但是目录和文本正文都不得编页码,而技术标正本得按11.4.3第(5)条要求编辑连续的页码和目录?
答:技术标副本编制目录,但不得编页码。技术标正本要求编辑连续的页码和目录。
问题10:根据招标文件P12页,技术标书字体的要求是否仅针对封面,目录,设计说明和方案估算,设计图纸上的文字是否应不受此限制。设计图纸中一般分析图和效果图总图等均为彩色图纸,平立剖面是否也可以是彩色图纸。
答:(1)技术标书字体按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第11.4.3 (6)条: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三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五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要求执行。
(2)技术标书中图纸颜色不做要求,但技术标书副本不得有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文字说明或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判定其为无效标书。
问题11: 11.4.3技术标书编制要求中第(1)条“文字编辑软件采用Microsoft word,表格编辑软件采用Microsoft excel。”,Microsoft word和Microsoft excel是否有版本的要求?
答:文字编辑软件采用Microsoft word,表格编辑软件采用Microsoft excel。软件版本不作要求。
问题12:11.4.4方案设计效果图(版面为A1,暗标,评标用)第(1)条“数量两张,内容为鸟瞰图和总平面图”是否可以理解为A1幅面展板只用鸟瞰图和效果图两张?根据以往投标项目规定,为了更全面的展示方案设计效果,展板一般会包括除鸟瞰图和总平面以外的透视效果图。是否可以不限定展板的数量和效果图的角度,投标人可以根据自己表达需要确定?
答:设计图纸:提供总平面图、主要楼层平面、剖面、体现设计意图各种分析图以及不少于五张设计图(含透视图、鸟瞰图、总平面图、重要节点景观)等有关图纸。另须提供两张A1幅面展板设计效果图,内容为鸟瞰图和总平面图,设计效果图制作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第11.4.4条”要求执行。
问题13: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办法附表四,商务报价评分表中备注内容第2点②小点“任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前60个月内以同等职务承担过150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全过程(至少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业绩,不接受港澳台或境外业绩。业绩证明资料原件以同时提供的:①中标通知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②合同;③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审批技术性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书为准”,根据当前工程设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否只提供一项证明材料即可?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14:业绩证明资料原件以同时提供的:①中标通知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②合同;③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审批技术性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书为准,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备案时间为准。请问以上业绩证明材料是否都需要提供原件?
问题15:因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审批技术性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书,以往业主仅提供复印件给设计单位归档,故投标时是否可以仅提供相关复印件?
问题14-15答:中标通知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合同均须提供原件。若投标人无法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审批技术性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书原件,则可提供加盖业主单位行政公章的上述资料复印件。
(二)技术部分:
问题1:招标技术要求中P9-P12页表二线网指挥平台面积是否为房间使用面积,表三其他功能区面积所述总规模面积是指使用面积还是建筑面积。目前招标技术要求中表一表二表三所罗列的面积相加为91490平方米,即使按宽松系数算建筑总面积91490/0.6=152500平方米,根据容积率计算地上建筑面积为20w左右,是否需要做满容积率,还是考虑设置其他功能?
答:本次投标方案按做满容积率来考虑,建筑面积约27.3万平方米(地上面积约为:19.8万平方米;地下面积约为:7.5万平方米),第二控制中心建筑面积约:15.27万平方米;商业开发面积建筑面积约:4.53万平方米。以上数据仅为本次招标供投标人做方案用,最终建设规模以政府批准的方案为准。
问题2:本工程交本次招标总用地面积为3.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7.3万平方米,容积率≤6.16,可否理解为待建地上建筑面积约19.7万平方米,待建地下建筑面积为7.6平方米?通线网指挥中心和多线路运营控制中心是否为并列部门关系,第一指挥中心的功能主要是什么,是否与这两个使用部门需要建筑上的连接。"建筑设计方案应与现有第一控制中心从功能形式上做整体考虑", 可否提供第一控制中心的相关资料?
答:1、是的。
2、本次投标文件可适当考虑与第一控制中心衔接,后续工作在深化设计阶段再予以考虑。
3、线路运营控制中心(OCC)是指长沙市轨道交通某线路的运营控制系统及其设备用房和管理用房,它负责控制某线路的运营,具有行车调度、电力调度、环境与设备调度、防灾指挥、客运管理、乘客信息管理、设备维修及信息管理等运营调度和指挥功能,并对该线路的运营全过程进行集中监控和管理。
多线路运营控制中心(MOCC)是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若干条独立线路运营控制中心(OCC)的合称。
线网指挥中心(TCC)是指长沙市轨道交通线网级指挥系统及其设备用房和管理用房,它负责协调指挥分布在各多线路运营控制中心(MOCC)的所有线路的运营控制中心(OCC)及各运营主体,具有综合监视、多轨道线路和多交通系统运营协调、应急指挥、信息共享等职能。
第一控制中心是指1至5号线的运营控制中心所在地“杜花路控制中心”,它是第一多线路运营控制中心的简称。
问题3:两个CAD文件中,建筑红线均没有明确划出,能否标示,明确杜花路与黎拖路交汇处西北地块中的建设范围?
问题4:文件中缺少用地红线标注,请明确用地红线范围;
问题5:长沙市轨道交通第二控制中心设计项目招标技术要求文件工程概述第1.2条中描述“总用地面积:约3.2万平方米”,可在长沙地铁6号线第二控制中心用地范围地形图文件中,未见本项目的用地范围线,能否提供含本项目用地红线的地形图文件?
问题6:AS-总平面图.dwg 和 长沙市地铁6号线第二控制中心用地范围地形图.dwg,关于已建成第一控制中心的红线范围不同,能否明确?
问题3-6答:本项目补充上传相关附图(详见附件),请投标人自行下载。
问题7:建筑退界除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有没有其它的特殊要求(如轻轨站、用地出入口、其他退界要求等)
答:无。
问题8:AS-总平面图文件中,项目东侧的百货商场及商务综合楼是已建成还是待建的还是已经取消其功能?本项目需要考虑对其的建筑退界吗?
问题9:是否需要考虑与现有第一控制中心及东侧的百货商场及商务综合楼地下空间连接或二层步行系统连接?
问题8-9答:本次投标文件可适当考虑与第一控制中心衔接,东侧的百货商场及商务综合楼未实施,不需要考虑。
问题10:否提供二号线出入口的具体位置以及目前几个出入口的建设情况?
答:目前1、4号口已经建成投入运营,2号口建成未开放使用,3号口预留(详见附图)。
问题11:市轨道交通第二控制中心设计项目招标技术要求”中只给了各功能用房的面积大小,请问是否有其他具体的要求,比如层高、所在楼层位置等?
答:请根据需要自行考虑层高。
问题12:长沙市轨道交通第二控制中心设计项目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第二部分“二、招标范围和工作内容——2、工作内容——6)根据业主要求,对该地块进行商业开发设计”,请问目前是否已有具体要求,如有的话具体有哪些?
答:暂无,请投标人自行考虑。
问题13:长沙市轨道交通第二控制中心设计项目招标技术要求文件4.4.1第2)条“运营控制中心土建工程一次建成,系统生产用房(包括相应的辅助用房)在满足6号线系统要求的同时,满足后续线路系统设备的安装条件。”,在4.4.14线路运营控制中心、线网指挥中心及其他功能区基本功能参考需求中,有系统设备用房提到按线分设或各线合设(5条线),是否可以理解为后续线路为5条,且按线分设的系统设备用房是按5条线的规模分设?
问题14:控制中心功能划分不明确,请明确本控制中心应满足几条线路的需求;
问题13-14答:按承担长沙市地铁18条线线路调度指挥,及18条线路的机电系统中央设备用房需求来进行投标方案设计,最终规模以长沙市政府批准的规模为准。
问题15:能否提供本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书?
答:投标方案按控规执行,同时满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问题16:能否提供长沙市高铁会展新城片区的控规图或该片区的城市设计相关资料?
答:详见控规图。片区的城市设计相关资料请自行查看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武广片区城市设计公示。
问题17:能否提供《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7-2022年)电子文件?
答:暂不提供。
问题18:能否提供中央控制室各线路调度台和综合显示屏的工艺布置图?
答:暂不提供。
问题19:能否提供本地块周边项目地下空间的设计图纸,包括第一控制中心、杜花路地铁站、杜花路地下人防工程等项目?
答:暂不提供,投标阶段可适当考虑,后续深化设计中再细化。
问题20:其他功能用房能否考虑商业功能?
答:详见本答疑文件(二)技术部分:问题1。
问题21:线网指挥中心和线路运营控制中心工艺设计与本工程的设计界面如何划分;
答:见本项目《技术文件》6.6.1及6.6.2。
问题22:项目是否涉及商业开发;
答:是。
问题23:可否提供“长沙市轨道交通第二控制中心设计项目招标技术要求”中设计依据及相关资料中提到的“2.1《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复?
答:暂不提供。
问题24:“全国优秀勘察设计金质奖”是否等同于勘察设计协会颁布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公建一等奖”?
答:不等同。
问题25:住建部颁发的全国优秀勘察设计金质奖是否不是针对施工单位颁发的?是否可修改相关获奖情况的评分标准?
答:请投标人自行核实,评分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26:附表四-商务报价评分表中关于设计团队“配备1名具有环境艺术类专业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得2分”中环境艺术类并无职称具体的评定。该如何定义
答:“配备1名具有环境艺术类专业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修改为:“配备1名具有建筑或装饰装修专业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三)合同部分
问题1:招标文件中 18.2.4“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验收之日止,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在长沙的时间不得少于22天/月,其他人员不得少于18天/月,如需离开长沙,应书面获得业主的同意。” 能否协商后取消此要求?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18.2.4条 “关键岗位人员应专职服务于本项目。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验收之日止,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在长沙的时间不得少于22天/月,其他人员不得少于18天/月,如需离开长沙,应书面获得业主的同意。”修改为“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验收之日止,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长沙的时间须满足本工程质量和工期目标的需要。考核要求按《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问题2:根据招标文件P102页,本项目无定金及预付款,一般建设工程合同均有定金或预付款,此条能否调整。
答:不调整,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