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2018SBZD011
开标时间:2018-07-24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来源: 其它
投资金额:371万元
广州港14台及茂名广港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购置项目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广州港14台及茂名广港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购置项目的招标人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企业自筹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15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广州港14台及茂名广港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购置项目
2.2项目编号:2018SBZD011
2.3标段划分、各标段供货范围、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本项目分为三个标段,同时对标段一、标段二和标段三进行招标,同一投标人可以参加所有标段或任意标段的投标,并分别按标段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可以同时成为标段一、标段二和标段三的中标人。具体如下:
标段划分 |
各标段项目名称 |
供货范围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标段一 |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4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购置项目 |
2台优质品牌10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其中1台为低门架进箱型)和2台优质品牌8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设计、制造、装配、运输、调试、考核试车(包括6人次×3天到生产厂验车的交通、食宿费用)、售后服务、培训等(交钥匙式)。(具体见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书) |
签署合同后45日历天内。投标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设备的供货时间和交货计划。 |
1台10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交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港务分公司码头; 1台10吨低门架进箱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和2台8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交广州港新沙港务有限公司码头。 |
标段二 |
广州港4台及茂名广港1台内燃重式叉车购置项目 |
5台优质品牌6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其中2台为低门架)的设计、制造、装配、运输、调试、考核试车(包括6人次×3天到生产厂验车的交通、食宿费用)、售后服务、培训等(交钥匙式)。(具体见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书) |
签署合同后45日历天内。投标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设备的供货时间和交货计划。 |
1台6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交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港务分公司码头; 1台6吨低门架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交茂名广港码头有限公司码头; 3台6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其中1台低门架)交广州港新沙港务有限公司码头。 |
标段三 |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6台内燃重式叉车购置项目 |
6台优质品牌3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设计、制造、装配、运输、调试、考核试车(包括6人次×3天到生产厂验车的交通、食宿费用)、售后服务、培训等(交钥匙式)。(具体见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书) |
签署合同后45日历天内。投标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设备的供货时间和交货计划。 |
4台3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交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港务分公司码头; 2台3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交广州港新沙港务有限公司码头。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资质、业绩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条件:
标段划分 |
资格要求 |
标段一 |
(1)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具有相对应的经营范围,按法律经营。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2)投标人必须是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制造商或获得制造商有效授权的代理商。 (3)投标人应提供2015年至2017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损益表。 (4)投标人所投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制造商应具有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5)投标人所投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制造厂商从2015年1月至今具有200台8吨及以上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销售业绩(须提供相应的业绩清单,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制造商公章)。 (6)2015年至今,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相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
标段二 |
(1)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具有相对应的经营范围,按法律经营。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2)投标人必须是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制造商或获得制造商有效授权的代理商。 (3)投标人应提供2015年至2017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损益表。 (4)投标人所投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制造商应具有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5)投标人所投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制造厂商从2015年1月至今具有200台6吨及以上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销售业绩(须提供相应的业绩清单,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制造商公章)。 (6)2015年至今,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相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
标段三 |
(1)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具有相对应的经营范围,按法律经营。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2)投标人必须是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制造商或获得制造商有效授权的代理商。 (3)投标人应提供2015年至2017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损益表。 (4)投标人所投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制造商应具有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5)投标人所投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制造厂商从2015年1月至今具有500台3吨及以上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销售业绩(须提供相应的业绩清单,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制造商公章)。 (6)2015年至今,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相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
3.3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非设备制造商投标时,必须取得设备制造商的有效授权;同一制造商生产的设备,只允许一个有效申请人参加投标。同一制造商生产的设备,如有制造商和代理商参加投标,只选择制造商为合格投标人。同一制造商生产的设备,如有多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则仅接受有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的代理商为合格投标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5日,每日上午9:30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