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HXZB-HN-180721
项目编号:XTJS201800319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原湖南铁合金厂及周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一期工程)已由湘乡市发展和改革局以湘乡发改经开投【2018】1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中央专项资金及自筹资金,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原湖南铁合金厂及周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一期工程)(第二次);
2.2 项目投资估算为7108.49万元,包含直接工程费、勘察费、设计费、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等工程建设所有费用。项目主要治理内容包括:
①按危险废物填埋场标准建设一座12万立方米阻隔堆存场,对表层污染严重的约111863.45立方米土壤采用化学固定工艺处理达标后集中安全阻隔填埋。
②对下层轻度污染约62334.81立方米土壤采用“固定修复”技术处理达标后回填基坑。
③对下层中重度污染约17214.7立方米土壤采取“微生物浸出+化学固定”技术处理达标后回填基坑。
④对地下水采取原位注入阻隔处理,防止未修复区域地下水污染项目完成区域。
⑤对厂区约123900吨建筑物和19350吨破除地坪进行拆除破碎后回填至原场地。
⑥对修复完成后区域采用清洁客土回填,回填厚度为50cm。
2.4治理与修复目标:
2.4.1土地利用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本项目一期工程修复后场地,规划作为办公区,类别为工业用地。
2.4.2治理目标:本项目重金属总铬、六价铬、总铅和总锰等以湖南省地方标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65-2016)中工业用地修复总量标准值作为修复目标值。按危险废物填埋场标准建设一座阻隔场,对上层(0-50cm)土壤阻隔填埋;在阻隔堆存场外围修建渗滤液收集池,收集后渗滤液进行处理;本项目上层土壤(0-0.5m)须满足标准中规定的总量标准值(标准值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土壤浸出浓度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III类标准。下层土壤(0.5m以下)浸出浓度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III类标准。确保项目验收合格。
2.5计划工期:合同签订后240日历天内,项目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合格。(315亩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分期完成,按招标人要求优先完成场地土壤修复100亩,100亩场地土壤修复必须在2018年11月底前通过阶段验收,且验收合格)。
2.6质量要求:项目通过湘乡市组织的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合格。
2.7保修要求:按相关标准执行。
2.8招标范围:中标人对原湖南铁合金厂及周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一期工程,315亩场地)设计、施工以及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及后续服务等全面负责。直至项目通过湘乡市组织的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设计单位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5]190号文已在“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发布了其企业基本信息(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省外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企业入湘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湖南省外施工单位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已在“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发布了其企业基本信息(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3.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污染修复工程)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同时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3.3拟任设计负责人具有环境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下同)具有环境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环境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
3.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及各自的分工和权利义务。
3.4.1联合体各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单位;
3.4.2联合体各方在本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4.3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个,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5投标人应无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
4.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
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开标后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参照湘建监督【2017】76号文件,采用综合评估法。
5.投标保证金
5.1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递交。
5.2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湘潭市 电子化平台系统要求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本投标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详见 /zlxz/3480.jhtml)。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递交的:银行保函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形式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5.3各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前确保本单位在湘潭市 电子化平台系统中录入的基本账户与本企业的基本账户一致,否则,保证金视为无效。
5.4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5.5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 请从2018年8月 6日~2018年8 月 10日17:3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在湘潭网站( /)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如通过网络下载,其招标文件与备案的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投标人在此时间段内按照湘潭市 电子化平台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投标确认。
6.2所有投标人须在2018年8 月 10日17:30时前在湘潭市网站( /)完成企业注册,同时办理湖南数字认证CA证书。湖南CA数字证书办理详见此网
6.3投标人完成企业注册后直接用CA数字证书登录湘潭市 电子化平台( /),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按照湘潭市 电子化平台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投标确认。未在该时间段内完成投标确认,所造成的投标失败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6.4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技术资料1000元,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6.5 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湘潭网站( / )上发布。
6.6 投标人应自行在湘潭网站( / )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18年9 月6 日 9时00分,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7.3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同时到场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相关证明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
7.4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均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
7.5未按上述要求参加投标,则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