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智慧企业调控中心设备招标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智慧企业调控中心设备招标
第一章 招标
项目名称: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智慧企业调控中心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招标编号:GDCX03-FJZB18-0671(01-01)
日 期: 2018年09月18日
1.1受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就本次招标项目的供货和服务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1.2合格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如下:*************************此行内容正式会员可见,请登录后查看******************************
1.2.3投标人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与招标人或其雇佣或曾经雇佣过的,为本次招标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或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有任何关联。
1.2.4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的物的投标。
1.2.7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性能和质量的要求,必须提供标的物的性能保证值和/或带星号(“☆”)的技术参数(若有)的技术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型式试验报告和/或鉴定报告和/或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等),达到技术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环保和成套供货的要求。
1.2.8投标人须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
1.2.9标的物的主体、关键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分包、转让。
1.2.11投标人及其分包商在近5年内必须不曾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属投标人及其分包商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必须不在处罚期内、必须没有与拟投标标的物类似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投标人没有被有关部门所界定的腐败或欺诈行为或近三年中没有在投标中违背1.2.10条的规定和履约中的不良商业信誉行为。
1.2.12财务及业绩必须满足下表的要求(若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业绩要求不一致,以本条为准)。
序号
分包名称
投标人财务、资质及业绩要求
1
智慧企业调控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1、投标人须提供近五年内在三个不同项目的电子大屏幕(大屏尺寸20㎡及以上)采购合同,提供合同扫描件;(不需要用户使用证明)
如1.2.12条只需提供合同,投标人须提供合同复印件(须满足1.2.12关于合同业绩的要求),业绩起止时间的认定为合同签订日期至投标文件截止日。
如1.2.12条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和用户证明,则原则如下:
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须满足1.2.12关于合同业绩的要求)和由用户签署的用户证明(需含供货名称、投运时间及供货单位名称);投标人可参考附录中提供的模板填写。若投标人未按此要求提供业绩,其业绩为无效业绩。关于投运时间的认定是以用户证明中写明的本设备的投运时间为准,投标人业绩起止时间的认定为投运日期至投标文件截止日,
关于近xx年业绩中的“近xx年”的定义: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倒推xx年(只精确到月份)。
1.2.13投标人在项目评标期间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1.2.1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招标范围为主屏幕、LED隔断屏幕、操作监控台、智能机器人等调控中心设备,其中包括相应的技术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卷的有关规定。
1.5潜在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有偿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后,才有权参加竞争性投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的版权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仅供本次投标之用。
1.6出售招标文件时间:2018年09月18日 09:00整到2018年09月26日 16:00整(北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