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机场购置爆炸物探测仪、液态物品检查仪、移动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呼和浩特机场购置爆炸物探测仪、液态物品检查仪、移动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采购项目,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
招标编号:0651-19010045 招标范围:本项目划分为3个标段 01标段:购置爆炸物探测仪6台 02标段:购置液态物品检查仪5台 03标段:购置移动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1台 交 货 期:合同签订后45天内试运行合格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及相应的技术和服务,且为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或一般纳税人证明有信息变更的,需有工商局或税务局变更说明。 3.2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中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2.1设备制造商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证书复印件)。 3.2.2 01标段和03标段的设备必须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民航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若代理商投标可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证书复印件)。 3.2.3 02标段设备产品需要通过欧洲民航会议(ECAC)标准测试认证(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证书复印件)。 3.3 财务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近1—3年(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的,按实际成立年度提供); 3.4 其他要求: 3.4.1代理商或制造商必须在国内设有服务机构,为招标人提供长期售后服务。 3.4.2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取得投标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销售代理授权。出具制造商或制造商在中国区的代理商(注:中国区代理需要出具合法代理的证明资料)针对本项目的同品牌同型号唯一产品代理授权书原件。 3.5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单位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信誉要求: (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2)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 3.8 投标人务必在投标截止时间之日10天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01月25日至2019年02月01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项目 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传真:010-51957412
手机:1368323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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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Li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