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招标范围与工期
2.1 项目概况
五华酒店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 255 号,现有的中央空调系统为1999 年投入使用,至今已运行二十年,根据设备参数及维保情况来看,设备已达到使用年限,近几年,中央空调的制冷机组、冷却泵、一次泵、二次泵、管道阀门、末端设备等故障层出不穷,为改变设备运行现状,对酒店中央空调系统进行维修。
2.2 招标范围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2.1 制冷机组电气控制改造
2.2.2 2#机组及1#、2#机组密封件改造
2.2.3 油泵的更换与维修
2.2.4 水泵及电机保养
2.2.5 1#设备蒸发器改造
2.2.6 风机房设备、风机盘管、阀门改造
2.2.7 石膏板吊顶拆除及回复
2.2.8 信封管道、空调管道除垢清洗和杀菌
2.2.9 其他零星项目
2.3 工期:
本项目计划工期:60 天。(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指令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法人资格: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2 资质条件
3.2.1 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3.2.2 投标人技术资质:具备空调检修维护 A 类Ⅲ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3 业绩要求:投标人具有合同金额 50 万及以上空调工程的施工经验不少于 3 个,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且近五年在电力行业或其它行业所供设备及分包的工程无责任事故(包括人身事故)发生。
3.4 履约信誉
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并在过去按时履行合同和提供合同设备的交易中获得用户的好评,无投诉记录;投标人未按期保质保量全面履行以前所签合同,将被认为是对本招标项目没有投标资格的充分理由。
3.5 财务状况
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本招标项目设备的制造和供货。投标人应提交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
3.6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7 其他
3.7.1 投标人应无行贿犯罪记录。
3.7.2 投标人应无合同履行方面的不良记录,无不良诉讼记录,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违规处罚的记录。
3.7.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单位;
(2) 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 在国家权威机构或部门信息管理平台【《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被曝光为失信执行人或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单位;
(4) 被责令停业的、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