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项目预算(元) | 项目需求 |
| NCXZFCG2019-177255ZB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险 | 1批 | 230000 | 详见招标文件 |
| 14周岁-17周岁 | ||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说明 |
| 意外身故 | 8万元/人 | 因意外伤害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
| 疾病身故 | 8万元/人 | 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
| 全残 | 8万元/人 | 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180内发生“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为100%的项目 |
| 重大疾病 | 2万元/人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首次发病;或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包含: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终末期肾病、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脑膜炎后遗症或脑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脊髓灰质炎。具体未尽事宜以条款为准。 |
| 方案设署说明:根据保监发[1999]43号文规,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因此我们按照实际承保年龄进行方案设计,本保险单具体事宜详见《2014年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大龄独生子女爱心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和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协会文件及方案执行。 | ||
成年保险方案
| 18周岁-24周岁 | ||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说明 |
| 意外身故 | 10万元/人 | 因意外伤害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
| 疾病身故 | 10万元/人 | 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
| 全残 | 10万元/人 | 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180内发生“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为100%的项目 |
| 重大疾病 | 2万元/人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首次发病;或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包含: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终末期肾病、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脑膜炎后遗症或脑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脊髓灰质炎。具体未尽事宜以条款为准。 |
| 方案设署说明:根据保监发[1999]43号文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因此我们按照实际承保年龄进行方案设计,本保险单具体事宜详见《2014年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大龄独生子女爱心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和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协会文件及方案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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