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山市平江中街326号1幢地11号车位转让 |
| 标的名称: | 乐山市平江中街326号1幢地11号车位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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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GR2022SC1002271 | 挂牌价格(万元): | 6.6 | |||
| 价格说明: | ||||||
| 首次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 2022-06-06 |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06-17 | |||||
| 转让方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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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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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6.6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转让标的成交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场外结算。 二、受让方应在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和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全部成交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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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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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披露 | 一、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诉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不存在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不存在借用、留置、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 二、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面积等仅供参考。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标的原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原承租方需在公告期内向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提交报名资料、交纳保证金,并按照交易规则行使优先权。逾期未提交报名的视为放弃。 四、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现场查看标的实际现状,转让方对标的品质、面积及其他状况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意向受让方报名后则视为对标的现状无异议,成交后不影响本次成交及成交价格。 五、转、受双方签订《乐山市平江中街326号1幢地11号车位转让交易合同》(下称《交易合同》),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5日内,转让方在标的坐落处将标的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标的移交后财产毁损、灭失等风险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成交后,受让方未按《交易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的,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重新转让。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转让方、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由转让方处置。 七、标的移交完毕后,受让方负责办理标的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协助。受让方应当在标的移交完毕次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标的过户工作。因受让方怠于办理有关手续或没有缴纳相关税费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过户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八、标的过户到转让方名下所涉及的全部税费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过户到受让方名下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未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九、如因转让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移交标的,由转让方承担标的不能移交的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其他事项详见《交易合同》(样本)。 十一、本公告及附件均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二、查看标的联系人及电话:帅先生 18283311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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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万元) | 2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2-06-17 16:00:00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收到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及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订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订《交易合同》; 8.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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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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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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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詹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3-2441345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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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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