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华能营口电厂(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华能营口电厂主机配水装置采购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营口电厂主机配水装置采购
1.2 项目地点:华能营口电厂位于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距营口市区约50km,毗邻营口港。华能营口电厂现装机容量1840MW,是营口地区内的主要发电厂。
1.3本标段涉及的主要物资为高速混床配水盘供货。
1.4 资金来源:华能营口电厂。
1.5供货要求:在签订合同后,在30天内完成供货。
2.招标范围:
加强型两级高速混床进水分配装置3台,以及和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以及包装、运输、保险、服务,详见技术规范书。
3.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4.投标人资质要求:
4.1投标人应是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权利的产品生产商或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经销商。
4.2投标人应具有高速混床配水装置改造业绩和经验,并提供近5年签订销售合同1个及以上的销售业绩(提供合同影印件,包含首页、能够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等),时间以合同中签字盖章页的时间为准,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4.3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4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无合同纠纷、诉讼记录,在其它类似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5未有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的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且未有华能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不良记录。
4.6本标段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4.7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均不得同时投标。
4.8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4.9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并且不属于中国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行为的不合格的投标人。
4.10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等以他人名义投标。不接受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不具备以上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将无法通过资格审查,并将最终导致被否决投标。
5.报名要求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2017年10月31日9:00起至2017年11月07日17:00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