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现变更为:3.3本次施工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具有融资能力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组成,联合体各方必须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2.联合体各方须指定一个单位为总承包主体,即为牵头人,由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为联合体授权代表执行联合体有关的协议,以联合体名义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务,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
新和县新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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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