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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6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若投标人新成立的,则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7年近期纳税证明复印件,投标人是企业单位还须提供2017年近期社保证明复印件)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书面声明)
2.法人资格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3.对投标人企业的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含水利工程专业)。
4.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4.1 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配备1人,具有10年或以上防洪评价工作经验。
4.2需提供投标人近半年(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即2017年3月-2017年8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准。
4.3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无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提供本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材料原件)。
5.对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5.1 对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配备1人,须具有水利类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级)职称。具有10年或以上防洪评价工作经验。
5.2需提供投标人近半年(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即2017年3月-2017年8月)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准。
5.3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近三年内(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无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提供本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材料原件)。
6.对投标人企业的信誉要求
6.1投标人企业目前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
6.2 投标人无论在何地受到暂停(取消)在当地投标资格的处罚,只要在处罚期内的,都无资格参加投标。
6.3投标人企业在近三年内(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没有骗取中标或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若有,则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
6.4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启用执行联动机制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投标人若为名单上的失信被执行人,将被列入工程交易黑名单,且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6.5投标人近三年内(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无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提供本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材料原件)。
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8.对投标人企业的财务状况要求
投标人企业在近三个会计年度(2014-2016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结论均为盈利。相关证明材料以具备相关财务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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