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海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017-GC0972
1.招标条件
本呼伦贝尔市海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已由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以海政字[2017]510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规模:总体规划范围约为20.48平方公里,现状区域多为棚户区、工业厂房及未建设用地。
2.2建设地点: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北出口区域,北至海拉尔河,西至伊敏河,南至规划高铁线,东至海宝铁路。
2.3招标内容:完成本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全部内容。
2.4规划设计工期:签定合同后30日历天。
2.4招标控制价:415万元
2.5标段划分:1个。
2.6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行业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2、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事业单位无需查询),投标人须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其中,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投标人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团体;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各专业技术人员;
4、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3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提供规划设计单位简介、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投标保证金、设计负责人职称证,项目管理机构成员证书,有保证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的相关设备证明等证书原件(企业信誉业绩资料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提供投标企业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告知函必须在企业注册地或项目发生地检察机关办理查询结果,也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自行打印,网址http://www.nm.jcy.gov.cn),提供必须能被身份证识别器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必须一致。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项目名称 | 标段号 | 金额 |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 |
呼伦贝尔市海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 | 1 | 83,000.00元 | 1508 4231 8468 |
说明:投标人必须按照标段相对应的账号存入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回单备注栏项注明项目简称、项目编号、标段号。中标人确定后,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5日内退回。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请登陆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http://www.hlbeggzyjy.org.cn)网上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售后款项不予退还。投标单位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 11月9日9时30分,地点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河东新区友好五街西)。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内蒙古招标投标网(www.nmgztb.com.cn)、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http://www.hlbeggzyjy.org.cn)上发布。
8. 其他说明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017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