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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呼伦贝尔市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二标段)三次招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23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1.招标条件本2015年呼伦贝尔市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施工已由呼伦贝尔市农牧业局、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文件以呼农牧发(2016)32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浩特陶海牧场,资金来源为专项资金。项目已

1.招标条件

本2015年呼伦贝尔市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施工已由呼伦贝尔市农牧业局、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文件以呼农牧发(2016)32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浩特陶海牧场,资金来源为专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二标段)三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规模及内容:

二标段:配套设施,购置迪尔904拖拉机1台,格兰4332R割草压扁机1台,中机美诺6124播种机1台,克拉斯ROLLANT375RC打捆机1台,格兰9471SEVO搂草机1台。

2.2工程建设地点:陶海牧场。

2.3资金来源:专项资金。

2.4招标控制价:1200000.00元。

2.5工期要求:签订合同后10日历天(供货完成)。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2二标段: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投标人须是合格的纳税人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者,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运输、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年检情况正常,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

 

 3.3 (二标段)开标及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投标保证金银行回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必须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资料下载栏目中查找下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提供投标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提供必须能被身份证识别器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2017年11月13日16时00分之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陈巴尔虎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陈巴尔虎旗支行

 

项目名称

标段号

金额(元)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

2015年呼伦贝尔市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二标段)三次招标

二标段

24000

05126101040013059

说明: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在银行汇款回单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标段、编号。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公示期满后5日内退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照中标金额的5%收取,不足部分由中标人补齐。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网上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售后款项不予退还。投标单位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却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4本次招标对于投标人的技术、标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11月14日10时00分,地点为陈巴尔虎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档案信息综合楼1楼120室)。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内蒙古招标投标网(www.nmgztb.com.cn)、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网(www.cbrhq.gov.cn/)上发布。

8. 其他说明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xygcgl@163.com邮箱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招标人于三日内在xygcgl@163.com邮箱直接进行回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017年10月23日


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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