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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槐路(平步大道-永安路)工程招标公告
根据花发改基【2016】68号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广州市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广州市花都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现对黄槐路(平步大道-永安路)工程进行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黄槐路(平步大道-永安路)工程 二、招标单位:广州市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广州市花都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联系人:李杨 联系电话:020-36807776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严工联系电话:020-36997068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监督电话:020-36897092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花都区 四、项目概况:黄槐路(平步大道-永安路)工程位于花都区花城街,道路全长1.1km,该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 1、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只设一个标段。 2、【项目编号】:JG2017-8322 3、招标内容、规模: 招标内容:黄槐路(平步大道-永安路)工程位于花都区花城街,道路全长1.1km,该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全线道路红线宽30m,双向4车道,设计速度为30km/h;新建d800~d2000雨水管总长1354米,新建d400~d500污水管道总长1276米;新建DN200~DN300给水管道1389米,新建16~20孔通信管道1075米,新建16~24线电缆沟1150米,新建110kV电缆沟660m,新建110kV、220kV电力隧道317米。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不含交通监控)、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管沟工程、通信管道工程、电力隧道工程、绿化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4、招标控制价为:59138222.12元。 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七、资格审查方式、公告发布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资格审查方式:本工程采用纸质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2、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诚信档案中的在册人员。 3、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从2017年 10 月 21 日00时00分至2017年 11 月 10 日 10时 00 分。 4、报名及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17年 11 月 10 日 10 时 00 分,截止时间:2017年 11 月 10 日 11 时 00 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花都交易部开标大厅。 5、项目负责人签到起始时间:2017年 11 月 10 日 11 时 00 分,截止时间:2017年 11 月 10 日 12 时 00 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花都交易部开标大厅。 6、开标时间:2017年 11 月 14 日 9 时 30 分至2017年 11 月 14 日10 时 30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花都交易部开标大厅。 7、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截标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时间的信息为准。 八、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 级的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标准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承接工程。具体原则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执行。 ②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包括延续注册成功的注册临时建造师。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上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证明》,《信息公开证明》可不取库,提供纸质文件即可。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5、持有项目负责人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 6、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 注: 单独招标的专业工程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业绩,需提供经业主和总承包单位确认的分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投标人证明符合资审合格条件必须提供书面资料。 2、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九、报名或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十、资格审查结果及中标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 十一、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4.2)的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十二、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招标控制价。 十三、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内容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 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广州市花都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异议受理电话: 020-36807776 地 址:广州市花都区紫薇路23号紫薇苑北楼 十四、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ggzy. cn)和中国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网址:http://www.dlztb.com)、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www.gdzbtb.gov.cn)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十五、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布。 十六、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并需在招标答疑中明确说明。 招标人:广州市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广州市 花都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7年月日 附件一:
投标申请人声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 黄槐路(平步大道-永安路)工程 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本次投标活动所提供的材料都是真实的;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一切信息都是真实的、在有效期内的。 二、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诚信档案中的在册人员。 三、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四、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投标资格审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本公司没有在投标资格审查截止时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 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 六、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七、本公司保证本项目负责人本人凭身份证按招标文件规定亲自签到。 八、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九、本公司承诺:中标后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穗建筑〔2013〕428号)的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 十、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解释负责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要求(如有)。 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