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韦农牧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粮仓基础工程,二标段: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ESJYB-2017-GC-00122
1.招标条件
本室韦农牧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粮仓基础工程,二标段:设备采购)已由额财贸[2017]2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内蒙古室韦农牧场,建设资金来自市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规模及内容:一标段:建设风干仓3座。二标段:钢板仓,钢板仓通风部分,钢支柱部分,仓锥底部分等;参数详见第七章。
2.2工程建设地点及交货地点:蒙兀室韦苏木临江村。
2.3招标控制价:一标段:434,844.00元;二标段:1,100,000.00元。
2.4一标段工期要求: 60日历天。二标段交货期: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内交货。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2一标段粮仓基础工程:本次招标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二标段设备采购: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个体经营者,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无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信用中国”网站数据库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投标人为个体或企业法人的,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且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版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应符合本次采购内容所需条件。
开标及资格后审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
一标段粮仓基础工程: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投标保证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五大员证书(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上人员均需提供社保证明(以本年或上一年度为准,需加盖社保部门公章),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提供投标企业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告知函必须在额尔古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查询结果,其他地区无效)。
二标段设备采购:投标时需密封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社保证明(以本年或上一年度为准,需加盖社保部门公章),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提供投标企业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告知函必须在额尔古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查询结果,其他地区无效)。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金额:一标段粮仓基础工程:8,696.00元,二标段设备采购:22,000.00元。
投标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额尔古纳市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额尔古纳市支行
账号:05138101040006893
说明: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在银行汇款回单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标段、编号。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网上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售后款项不予退还。投标单位务必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却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11月15日9时00分,地点为额尔古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额尔古纳大街297号交通局五楼)。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上发布。
8.其他说明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电话形式(0470-6801799)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同时抄送额尔古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额尔古纳大街297号交通局五楼)。
2017年10月26日
n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