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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信息通信、主网技改、配网行动计划工程及固定资产零购项目部分设备(四)竞争性谈判采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10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信息通信、主网技改、配网行动计划工程及固定资产零购项目部分设备(四)竞争性谈判采购二次采购公告 招标编号:GXTC-CZ-1741019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信息通信、主网技改、配网行动计划工程及固定资产零购项目部分设备(四)竞争性谈判采购

二次采购公告

                           招标编号:GXTC-CZ-1741019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委托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信息通信、主网技改、配网行动计划工程及固定资产零购项目部分设备(四)竞争性谈判采购。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招标相关内容:

1、工程名称: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信息通信、主网技改、配网行动计划工程及固定资产零购项目部分设备(四)竞争性谈判采购二次采购

2、资金来源:自有资金、银行贷款

3、工程建设地点:内蒙古

4、本次招标内容:详见公告附表

二、投标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的能力。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母子公司不能互用资质、业绩。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取得国际权威机构或者国家授权、许可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试验、鉴定报告,且报告结论数据满足本次招标技术规范要求。

4、投标人提供的销售业绩需要提供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以合同为准,合同请提供合同封面、供货数量清单及签字盖章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取得招标人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

6、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生产许可证。

7、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8、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应符合本招标技术规范要求。同时,投标人应具备对上述材料、元件和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测手段和能力,或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检测合格证明。

9、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为相应标包前期提供设计或咨询的,但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除外;

●为本(批)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本项目对于接受代理商投标的标段,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两个及以上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的;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包货物投标的;

●被责令停业的;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责任追溯措施未全面落实的;

10、根据高检会[2015]3号文《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请投标人自行在本单位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本单位在出具之日前三年的行贿犯罪情况,并在投标时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原件(具体封装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5)。若未提供有效的查询结果或在查询函出具之日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2、专用资格要求,详见公告附表。

1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1、报名时间: 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1月15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地点: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详细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集团中央广场蓝海大厦A座602室  

4、投标人可现场或电汇购买招标文件。如电汇购买招标文件,则需将报名资料加盖公章发邮件至指定邮箱,经确认后,发售招标文件。(如资料不全,招标人拒绝接收)。报名时需提供下列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资料不全,招标人拒绝接收)

(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必须为该项目负责人,并本人办理相关事宜,授权书中必须明确工程名称、标段号及联系方式);

(2)被授权人的身份证;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5)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6)公告附表中的专用资格要求;

(7)如本次招标产品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应具有有效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的,需提供证书;

(8)部分产品如需代理,代理商需提供本单位的(1)-(6)项资质、生产厂家的授权书原件及生产厂家的(3)-(7)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9)企业名称如有变更,需提供有关行政机关提供的变更证明;

(10)以上所提供的资料均需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胶装成册。

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实行“三证合一”的,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四、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统一进行资格审查,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格审查时,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不合格的,均不能通过资格后审,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五、截标时间及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11月17日上午 9:30

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集团中央广场蓝海大厦A座604室。

如果截标或开标时间及地点有改变,将提前通知,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六、投标保证及招标费用:

(1)所有投标单位都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不接受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金额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中对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要求。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招标费用:为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招标活动所需费用的一部分,由中标单位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办法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执行。

(3)请各投标单位以电汇的形式支付投标保证金,开标时投标保证金必须与投标报价一并密封。

七、公告发布媒体:

本次公告在《中国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同时发布,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招标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集团中央广场蓝海

大厦A座602室

邮    编:010098

联 系 人:刘工、、阮雅娟(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0471-4361338

邮    箱:gxzb_sp@163.com

廉洁监督邮箱:nmdlzbgl@163.com

 

购买招标文件款项及保证金可电汇至下列地址:

中国银行(只限于存入标书款和服务费)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桥华支行

    开户名称: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账    号: 150810551149

行    号: 104191003568

 

 招商银行(只限于存入投标保证金)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

    开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账    号:471900165510588

行    号:308191036042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0日
附件1:投标报名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号


供应商名称


邮编


供应商详细通讯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固定电话/传真


E-mail(电子邮箱)

(务必填写准确)


供应商开票信息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国税局备案的地址


国税局备案的联系电话


国税局备案的银行开户行名称


国税局备案的银行开户行帐号


报名资料附件

1.若现场交标书款,请打印此表后,带此表及公告要求资料到招标代理机构。

2.我公司改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各供应商在报名时填写有效电子邮箱,以便于接收增值税电子发票,具体事项见招标文件《标书款电子发票的说明》。

3.填写的增值税涉税信息内容必须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认定时(或后续进行信息变更时)于国税局备案的信息一致。

4.若贵单位于我公司完成上述信息登记后进行了相关信息变更,请于办理国税局信息变更后至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票前,凭更新后的证明文件至我公司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因贵单位未及时提供更新信息或提供信息有误而造成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等问题,由贵单位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附件1:GXTC-CZ-1741019二次公告附表.xls
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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