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国网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北京中至正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有兴趣的合格投标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就国能生物南部生物质发电工程项目第三批辅机项目招标采购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2.招标范围
包号 |
包名称 |
1 |
除尘器系统采购 |
2 |
输灰系统采购 |
3 |
引风机、送风机采购 |
4 |
带式输送机采购 |
5 |
Sncr脱硝系统设备 |
6 |
启动锅炉和点火燃烧器采购 |
7 |
减温减压装置采购 |
8 |
空压机和空气净化设备采购 |
9 |
屋顶风机采购 |
10 |
汽轮机油和移动式滤油机采购 |
11 |
盘式除铁器采购 |
12 |
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 |
13 |
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采购 |
14 |
二次系统电源设备 |
15 |
共箱母线采购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1)取得国际权威机构或者国家授权、许可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试验、鉴定报告,且报告结论数据满足本次招标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招标人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
(3)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生产许可证。
(4)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5)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应符合本招标技术规范要求。同时,投标人应具备对上述材料、元件和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测手段和能力,或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检测合格证明。
(6)提供的同类货物未因该货物原因出现过事故;或出现过事故,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7)在国内货物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退货量占合同金额10%及以上)或严重影响施工;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8)在国内货物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货物或投标人图纸的交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9)在国内货物招投标活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过程中,未受到国家电网公司、其所属单位的质量或履约服务投诉。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 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l 为相应标包前期提供设计或咨询的,但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除外;
l 为本(批)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l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包货物投标的;
l 被责令停业的;
l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l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责任追溯措施未全面落实的;
3.3关于接受产品代理。
3.3.1除招标公告专项资质要求中注明的允许代理商、经销商、集成商(集采商)投标的标包外,其他标包不接受代理商、经销商、集成商的投标。
3.3.2代理商投标需提供原厂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如:型式报告、检测报告,可提供复印件)。
3.3.3代理商资质业绩要求详见附件一“专用资质业绩要求”,其中,允许代理投标的部分标包未对代理商资质业绩要求进行单独说明的,代理商须满足与制造商同等的资质业绩要求。
3.3.4如代理商投标,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独家代理授权书(集成商(集采商)无需提交)。同一分标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投标,制造商和其委托的代理商不允许同时参与同一分标的投标。
3.3.5如接受代理商投标的,代理产品不得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产品。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专用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需求及投标人专用资质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次实行发售电子版招标文件,不再出售纸质招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11月14日至11月22日上午9:00-11:30时,下午13:00-15:30时在北京中至正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安乐林路15号328室),潜在投标人请将法人授权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税号、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手机、公司传真、公司邮箱、标书费汇款单和所购买的包号及名称(以上文件必须加盖公章),扫描后发送至bjzzzgs@163.com邮箱(邮件主题为:国能生物南部生物质发电工程项目第三批辅机-公司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收到报名资料并核实后,当天将招标文件发至潜在投标人的电子邮箱内,如递交报名资料当天未收到招标文件,请及时来电核实。
4.2 招标文件(电子文件)按包销售,每标包1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开标及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12月04日10:00时止,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5.2开标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请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5.3投标文件应于2017年12月04日08:30-10:00时止递交到招标文件指定地点,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如有变动,招标代理机构将另行通知。
6.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中至正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安乐林路15号
邮编:100075
联系人:杜娟
电话: 010-87631387
传真:010-87631488
电子邮件:bjzzzgs@163.com
标书费账号:
北京中至正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木樨园支行
账 号:11001019000056092107
特别声明:
北京中至正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次招标的唯一招标代理机构。其他任何机构进行的本次招标行为均为非法。提醒购标人注意。
附件1 招标需求及投标人专用资质要求
包号 |
包名称 |
采购描述 |
需求时间 |
专用资质要求 |
最高限价 (万元) |
1 |
除尘器系统采购 |
布袋除尘器、旋风除尘器、烟道。 |
合同签订后5个月供货,具体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 |
1.投标人须具有所投产品的设计、制造能力,并提供以往相同或相近产品的检测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或出厂检验报告。 2.投标人在近5年内(2012年10月至今)应具有不少于5台(套)的相应产品的供货业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475 |
2 |
输灰系统采购 |
罗茨风机、输送管道、卸料阀门、管道连接件、事故放灰管、落灰管、紧固件等,以及一次及二次就地仪表及300m³钢质灰库。 |
合同签订后5个月供货,具体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 |
1.投标人须具有所投产品的设计、制造能力,并提供以往相同或相近产品的检测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或出厂检验报告。 2.投标人在近5年内(2012年10月至今)应具有不少于5套的相应系统的供货业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50
|
3 |
引风机、送风机采购 |
引风机1台(含变频装置),变频送风机2台(含变频装置)。 |
合同签订后5个月供货,具体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 |
1.投标人须具有所投产品的设计、制造能力,并提供以往相同或相近产品的检测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或出厂检验报告。 2.投标人在近5年内(2012年10月至今)应具有不少于5套的相应设备的供货业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45
|
4 |
带式输送机采购 |
包含从尾部导料槽(包括尾部导料槽)开始,到头部漏斗(包括头部漏斗、三通分料器以及落料管)为止的全套零部件。 |
合同签订后5个月供货,具体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 |
1.投标人须具有所投产品的设计、制造能力,并提供以往相同或相近产品的检测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或出厂检验报告。 2.投标人在近5年内(2012年10月至今)应具有不少于3台(套)的相应产品的供货业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60 |
5 |
Sncr脱硝系统设备 |
采购并安装一整套锅炉SNCR脱硝系统(含尿素溶液储存和制备系统、计量分配系统、尿素输送系统、尿素喷射系统、工艺水系统所有的工艺(机械)设备、电气、仪控、在线监测系统和材料,以及系统必需的阀门、管道、支吊架、仪表及控制系统等;脱硝装置需要的所有机械设备的钢框架、钢支架,脱硝装置所需的钢制平台、扶梯(如有);脱硝装置起吊设施;整个脱硝系统的设备电机、电力电缆、控制电缆、随工艺系统带的变频、就地动力箱、控制箱、滑触线设备材料由供方供货;脱硝区域检修电源箱、导线、保护管及接线盒。 |
合同签订后5个月供货,具体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 |
1.投标人须具有脱硝系统设备的供货和安装能力。 2.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投标人在近5年内(2012年10月至今)应具有不少于3台套脱硝系统设备的相应供货业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40 |
6 |
启动锅炉和点火燃烧器采购 |
包含点火燃烧器及推进装置1台套,启动锅炉本体、仪表阀门、控制系统、配套辅机等1台套设备。 |
合同签订后5个月供货,具体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 |
1.投标人须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点火燃烧器允许代购。 2.投标人在近5年内(2012年10月至今)应具有启动锅炉的供货业绩,并提供点火燃烧器制造商业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应提供启动锅炉和点火燃烧器的检测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或出厂检验报告。 |
97 |
7 |
减温减压装置采购 |
包含启动旁路减温减压装置1套。 |
合同签订后5个月供货,具体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 |
1.投标人须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 。 2.投标人在近5年内(2012年10月至今)应具有不少于5套的相应设备的供货业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6 |
8 |
空压机和空气净化设备采购 |
包含空压机3台,空气净化设备1套。 |
合同签订后5个月供货,具体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 |
1.投标人须具有空压机的设计、制造能力,空气净化设备允许外购,并提供以往相同或相近空压机 、空气净化设备的检测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或出厂检验报告。 3.投标人在近5年内(2012年10月至今)应具有不少于3台(套)的空压机的供货业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51 |
9 |
屋顶风机采购 |
包含玻璃钢屋顶风机17台,电控箱3台,温度控制器5套。 |
合同签订后5个月供货,具体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 |
1.投标人须具有所投产品的设计、制造能力,并提供以往相同或相近产品的检测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或出厂检验报告。 2.投标人在近5年内(2012年10月至今)应具有不少于3台(套)的相应产品的供货业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0 |
10 |
汽轮机油和移动式滤油机采购 |
包含汽轮机润滑油110桶,209L/桶。包含移动式真空滤油机1台套、压力式滤油机1台套。 |
合同签订后5个月供货,具体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 |
1.投标人须提供以往汽轮机油的检测报告或出厂检验报告。 2.投标人在近5年内(2012年10月至今)应具有为汽轮发电机组提供润滑油产品的供货业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移动式滤油机制造商近5年(2012年10月至今)内应具有不少于为3台供货业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允许代理商投标,须有汽轮机油授权代理书,移动式滤油机允许代购。 |
46 |
11 |
盘式除铁器采购 |
包含电磁除铁器及配套电控柜、整流柜、电缆、悬吊装置、手动小车等1台套。 |
合同签订后5个月供货,具体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 |
1.投标人须具有所投产品的设计、制造能力,并提供以往相同或相近产品的检测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或出厂检验报告。 2.投标人在近5年内(2012年10月至今)应具有不少于3台(套)的相应产品的供货业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7 |
12 |
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 |
包含全自动开口闪点测定仪1台套,全自动闭口闪点测定仪1台套,微量水分测定仪1台套,运动粘度自动测定仪1台套,破乳化测定仪1台套。 包含双控量热仪1套,水分测试仪1套。 包含电导率仪2台、酸度计1台、钠度计1台、分光光度计1台、硅酸根分析仪1台、磷酸根分析仪1台、便携式PH表1台、便携式电导率仪1台。 包含实验室温度设备、实验室及现场压力设备等。 |
合同签订后5个月供货,具体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 |
1.投标人为产品制造商或代理商或集货商,能提供油分析仪器、燃料分析仪器、水汽分析仪器 、热工实验室设备相同或相近产品的检测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或出厂检验报告。 2.投标人在近5年内(2012年10月至今)应具有油分析仪器、燃料分析仪器、水汽分析仪器 、热工实验室设备每类不少于3套的相应产品的供货业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82 |
13 |
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采购 |
包含烟气分析子系统1套、动态浊度法烟尘监测仪1台、烟气参数监测1台套、数据传输和系统控制1台套及相关附件。 |
合同签订后5个月供货,具体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 |
1.投标人须具有所投产品的设计、制造能力,并提供以往相同或相近产品的检测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或出厂检验报告。 2.投标人在近5年内(2012年10月至今)应具有不少于3台(套)的相应产品的供货业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投标人应保证通过当地环保部门验收,须提供承诺书。 |
40 |
14 |
二次系统电源设备 |
本包含通信高频开关电源柜1面、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2组48只(2V)、电池柜2面及附件。 本包含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1组104只及附件。 本包含30kVA的UPS主机柜1面、旁路柜1面、配电屏1面及相关附件。 本包含高频充电机1面、馈电柜2面、移动放电车1台、微机绝缘监察装置1套、微机电池巡检仪1套及相关附件。 |
合同签订后5个月供货,具体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 |
1.投标人须具有至少一项电源产品的制造能力,能提供以往相同或相近产品的检测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或出厂检验报告。 2.投标人在近5年内(2012年10月至今)应具有不少于3套的所制造产品的供货业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49.5 |
15 |
共箱母线采购 |
本包含户内、户外共箱母线29米,及相关附件 |
合同签订后5个月供货,具体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 |
1.投标人须具有所投产品的设计、制造能力,并提供以往相同或相近产品的检测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或出厂检验报告。 2.投标人在近5年内(2012年10月至今)应具有不少于3套的相应产品的供货业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