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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区建制村通硬化路建设任务核查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18-07-27     浏览:0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区建制村通硬化路建设任务核查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区建制村通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全区建制村通硬化路建设任务核查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区建制村通硬化路建设任务核查项目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批准,资金来源为2018年自治区成品油转移支付资金。招标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招标代理为新疆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为全面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打赢脱贫攻坚战,现拟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区989个建制村通硬化道路建设任务的进展、完成情况、运营现状进行核查,并对1135个乡镇及建制村的“畅返不畅”项目库进行复核。

2.2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收集相应项目的基础信息并进行核查(主要包括:所属地区、建制村名称、路线名称、起终点、里程、公路等级、路面类型、路面宽度、修建年度、完成情况以及对应库项目信息);对已修建完成且已投入使用的道路,针对路基、路面、桥涵工程、沿线设施进行检测评价,进一步掌握道路使用现状、主要结构物质量状况及行车安全设施使用状况等信息,对通畅的乡镇和建制村逐一核查实际通畅状况;(2)对乡镇和建制村“畅返不畅”项目库进行复核,核查内容:路面宽度是否达标,是否存在水毁路段,是否存在危桥,核查实际路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畅返不畅”(PQI低于60分)的问题;(3)提交现状核查报告及现状评定结果等成果文件。

本项目按照地区共划分为3个合同段,具体合同段划分情况如下:

合同段号

包含地区

工作内容

备注

第一合同段

哈密地区、阿勒泰地区、石河子、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313个建制村的硬化道路核查、472个乡镇及建制村的“畅返不畅”项目库复核

各地区详细检测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后的附件“各合同段核查区域、建制村数量一览表”

第二合同段

喀什地区、克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389个建制村的硬化道路核查、305个乡镇及建制村的“畅返不畅”项目库复核

第三合同段

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

其中包含对287个建制村的硬化道路核查、358个乡镇及建制村的“畅返不畅”项目库复核

2.3本项目各合同段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0天内完成核查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同时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并且合法有效。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对投标人的业绩、人员和信誉等具体要求及评标办法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附件。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在“信用”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5每个投标人可对本项目招标的3个合同段同时进行投标,最多只允许被授予1个合同段。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7 28日至20188 2 日(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休息),每日上午1000分至1400分,下午1500分至19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新疆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公园北街162号四楼407室)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参加多个合同段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分别购买相应合同段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合同段单独递交投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合同段每套售价 1000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进行工程现场踏勘。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81711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1030分至1100分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金银大道妇女儿童发展中心10楼)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新疆信息网(http://www.xj.cei.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规划设计研究中心

地 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301号

邮 编:830000

电 话:0991-5281063、5281520

联系人:贾言言、张红新

纪检监督:0991-5281407

招标代理:新疆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公园北街162号文苑写字楼四楼

邮 编:830000

电 话:0991-5822508 13999279807

传 真:0991-5822508

联系人:王晓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规划设计研究中心                

2018年7月28日


招标公告附件一: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合同段:一、二、三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须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并且合法有效。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合同段:一、二、三

业绩要求

近三年内累计完成过里程长度不少于500km的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或路况调查类似项目业绩。

注:1.“近三年”指从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或路况调查类似项目”指公路质量检测、路况调查(核查)、交(竣)工检测或路况分析类项目。

2. 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近三年已完成的业绩,须同时提交以下两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①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的复印件;②合同协议书或检测调查报告的复印件。若以上证明材料无法反映各项评审指标或参数,投标人还需提交项目建设单位(发包人)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证明材料须完整、准确地反映各项评审指标或参数,否则该项业绩不予认定。

3.由母公司承揽并签订合同,但由其子公司负责实施的项目业绩,须提交项目建设单位(发包人)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予以证明;

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合同段:一、二、三

信 誉 要 求

投标人不存在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处罚期未满的情形。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合同段:一、二、三

人 员

数量

资 格 要 求

在岗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含5年)公路工程工作经验,至少担任过1个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或路况调查类似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技术负责人

1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含5年)公路工程工作经验,至少担任过1个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或路况调查类似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注:1、“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后应附上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2、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应提供由业主(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材料中应反映公路等级(或技术标准)、工作内容、担任职务等要求,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不能反映以上内容或指标,则相关业绩不予认可。“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或路况调查类似项目”指公路质量检测、路况调查(核查)、交(竣)工检测或路况分析类项目。

3、如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委托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4、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人员在岗情况,投标人必须如实填写,评标过程中或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如发现有虚填、故意隐瞒等情况,一经核实,将按否决投标处理或取消其中标资格。


招标公告附件二: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双信封形式、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中被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合同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 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 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3.7.4项规定。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合同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 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2.1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方案: 30

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业绩: 20

主要人员: 30

履约信誉: 10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 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3位小数



评审因素与分值

条款号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分值

评分标准

2.2.4

(1)

技术方案

30分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分值

得分分值范围

核查技术方案总体思路的科学合理性;

8分

6.4~8

核查工作内容、方法符合相关规程规范要求;

6分

4.8~6

投入的人员、检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及进场时间安排合理性,机构设置、人员岗位职责设置合理性;

8分

6.4~8

对本项目的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合理性,提出的建议合理可行。

8分

6.4~8

2.2.4

(2)

主要人员(30分)

项目负责人

15分

1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的得基本分12分。

2.项目负责人每增加1个农村公路(含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质量检查或路况调查工作业绩的得1分,最多得3分。

技术负责人

15分

1.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的得基本分12分。

2.技术负责人每增加1个农村公路(含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质量检查或路况调查工作业绩的得1分,最多得3分。

2.2.4

(4)

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业绩

20分

1.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的得基本分16分。

2.投标人近3年内完成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检查或路况调查工作公路里程每累计增加200km得1分,最多得4分。

履约信誉

10分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得10分。

2.2.4

(3)

投标价

1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 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 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 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 E1E2,但 E1应大于 E2本项目E1=1,E2=0.5。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评标办法原条款第3.9.1项补充、细化为: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本招标项目共划分为3个合同段进行招标,投标人可同时参加3个合同段的投标,但最多只能被授予1个合同段。

本项目各合同段按以下原则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

(1)评标委员会优先推荐各合同段中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当投标人同时在多个合同段均取得综合得分排名第一时,将按照合同段号的先后顺序优先推荐该投标人为较前合同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同时该投标人必须自动放弃其它合同段中标候选人资格;

(3)如出现某合同段中综合得分排名第一、二的投标人均已取得其它合同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时,将推荐该合同段中综合得分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上述原则,否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注:本表中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至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信息进行核实。如发现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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