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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2019年第一百五十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日期:2019-12-20     浏览:0    
核心提示:贵公交告〔2019〕154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贵港市《关于同意实施贵港市2019年第一百五十期国有建设

贵公交告〔2019〕154号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贵港市《关于同意实施贵港市2019年第一百五十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贵政函〔2019〕288号)批准,我中心决定对贵港市2019年第一百五十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将有关地块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概况

地块(项目)名称

广西物流职业技术学院(二期)

土地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贵港市2017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8〕212号)、《贵港市关于贵港市港北区2019年第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贵政函〔2019〕298号)

宗地坐落

贵港市西江教育园区纬二路与经三路交汇处西南角

实际出让面积

403187.36㎡(折合604.781亩)

土地用途

教育用地

出让年限

50年

建筑密度

不小于20%且不大于35%

容积率

不小于0.7且不大于1.5

绿地率

不小于28%且不大于30%

其他要求

 建筑风格、色彩、语言须符合《贵港市城市特色风貌规划》和《贵港市六大组团城市设计及重要街区天际线规划设计》要求

挂牌出让起始价(万元)

17694.11万元(折合29.257万元∕亩)

报价增价幅度

每次为20万元的整数倍

竞买保证金

3539万元

其他建设要求

详见贵港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12日的《总平面规划设计要点通知单》(贵自然设2019-037号)

二、挂牌公告、报名及报价时间

  (一)挂牌公告时间: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9日;

(二) 挂牌报名时间:2020年1月10日8:00至2020年1月19日17:00;

(三)挂牌报价时间:2020年1月10日8:00至2020年1月22日09:00;

三、出让方式

实行有底价的公开挂牌出让,即挂牌公布起始价后,由竞买人出价,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竞买人范围及其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仍拖欠土地出让价款和被认定存在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行为者及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二)竞买人可以单独申请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申请人属联合申请的,必须出具联合各方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

(三)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五、成交确认书与出让合同签订要求

竞得人必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自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到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六、成交价款缴交要求

竞得人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支付不少于50%的成交价款、60日内付清成交价款。竞买保证金转作为成交价款(成交价款中不包含有关办证费用)。

七、建设期限要求

竞得人必须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1年内开工建设,在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并在开工、竣工时向市自然资源局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如遇到特殊情况,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延期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八、违约责任

(一)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不履行《成交确认书》约定义务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已交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已交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签订《出让合同》后,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竞得人赔偿损失。

(四)竞得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1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竞得人继续履约;竞得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1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五)竞得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出让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竞得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竞得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出让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竞得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九、挂牌报名要求

有意竞买人可在挂牌报名截止时间前(工作日内)提交如下材料:

(一)竞买报价单;

(二)竞买申请书;

(三)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

(四)资信证明(商业金融机构出具);

(五)承诺书;

(六)竞买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竞买人为单位的,应提交:

 1.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竞买人属联合申请竞买的,必须出具联合各方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

注:相关模板可详见以下网址的下载中心:土地招拍挂报名材料模板(http://ggggjy.gxgg.gov.cn:9005/)

十、挂牌出让活动竞得人的确定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将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报价相同的,由先提交报价者取得(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本次出让地块首次报价必须等于或高于起始价,以后每次报价增价幅度为人民币20万元;

(四)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十一、缴款账户

竞买保证金及成交价款缴款账户:

(一)开户名:贵港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农行贵港分行营业部

      账  号:20455101040001188 

(二)开户名:贵港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账号:60700500000000004033

(三)开户名:贵港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贵港分行

      账  号:800055972288666

(四)开户名:贵港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

      账  号:45001753748059996688

(五)开户名:贵港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贵港市分行金港大道支行

      账  号:100835385350010001

    (六)开户名:贵港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分行贵财支行

      账  号:2111711109264000517-000000003

(七)开户名:贵港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贵港分行

      账  号:458100100018010032080

(八)开户名:贵港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贵港分行

          账  号:613257491473

(九)开户名:贵港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港分社

      账  号:915512010100024652

十二、其他相关事项

(一)参加竞买人资格由出让方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联系电话:0775-6787763。

(二)竟买人提交报名时需携带公章,报名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报名材料提交不受理电话、口头、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报名报价时间为法定工作日。

(三)保证金需在挂牌报名时间内足额缴纳,保证金缴纳凭证由贵港市财政局出具,联系人:韦斌,联系电话:0775-4561796。

(四)未竞得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五)竞买申请人可在挂牌报名截止时间前(工作日内)到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部现场索取宗地出让文件。

十三、组织实施及挂牌地点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现场挂牌方式出让,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和具体承办。

挂牌地点: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交 易 中 心   0775-4552156

         市自然资源局  0775-6787623

本次网上挂牌的事项如有变更,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 2019G-150须知.doc

发布编辑:gxgg.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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