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工程第四批辅机设备脱硫岛石灰石粉仓相关设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本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现发布招标公告,现邀请有兴趣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项目概况
招标人:华能宁夏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单位: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
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工程,建设规模为2×660MW高效超超临界燃煤间接空冷机组,同步配套建设烟气脱硫和脱硝设施。厂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大坝电厂预留的扩建场地。主机设备及第一、第二、第三批辅机已完成招标,本次招标为该工程第四批辅机设备的采购招标。工程于2015年11月开工建设,2017年与宁东电源送出工程同步建成投产。
1.2 招标范围
标段号 设备名称 招标范围
FJ4-30 脱硫岛石灰石粉仓相关设备 供货范围为2台(套)完整功能的、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石灰石粉仓配套的辅助系统(不含石灰石粉仓本体和仓顶除尘)。
至少包括:
?流化系统:气化风从灰库气化风机房至脱硫粉仓给料间电加热器入口,气化风入电加热器前设电动阀(电加热器设旁路系统)、气化板装置及其支吊架、管道、管件、阀门及膨胀节、就地测量仪表、就地控制盘等;
?出口电动插板门、出口手动插板门及相关完善附件设施。
?变频旋转给料机及其配套的电动元气件、仪表、控制盘等;
?石灰石粉仓的压力真空释放阀;
?卸粉管及取样装置:每个粉仓的每个卸粉管管口设置取样装置,粉管采用自蔓燃陶瓷处理(粉管自卸料口至粉仓顶部长度,考虑粉管压缩空气接口)
?电动V型陶瓷球阀及完善的附件。
?上述设备的配套电机。。
注:详细招标采购范围以招标文件第三卷《技术规范书》中明确的内容为准。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ISO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3)投标人具有国家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针对所投产品出具的生产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符合目前国家各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4)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招标项目的实施;
(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正常经营;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状况;
(4)投标人无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
(5)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6)未在华能系统内既往履约中发现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且在处罚期内。
投标人须提供以上要求的经审计的近三年的企业财务报表、银行或资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律师事务所或相应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诉讼履约情况证明。招标人将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方式进行查询。
5)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
6)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7)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8)根据高检会【2015】3号文“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请投标人自行查询本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行贿犯罪情况,查询日期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间的任意时间,查询期限为近三年,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本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若未提交查询结果,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2.2、专项资格条件
标段号 设备名称 专项资格要求
FJ4-30 脱硫岛石灰石粉仓相关设备 (1)投标人具有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电厂除灰系统或脱硫系统气化装置设备投运业绩。
特别要求:对于上述全部的业绩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未附证明文件的,视为无效业绩),包括中标通知书、无价格的销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列明货物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列明货物交货期的部分、合同签字盖章页)、设备验收证明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证明合同文件或用户证明应当能清晰显示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及供货范围、合同签订日期。否则该项业绩不被承认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业绩时间以合同签字盖章页的时间为准,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所有证明文件需加盖公司章,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3.5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7年1月5日9:00起至2017年1月13日17:00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