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外迁合建项目,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外迁合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社字〔2014〕728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外迁合建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内建设〔2014〕37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财购准字(电子)〔2014〕05040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使用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招标人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该项目的污水处理站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外迁合建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
2.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察哈尔大街北侧,哈拉沁路东侧。
3.建设规模:建设用地面积133600㎡,总建筑面积148600㎡。
4.本工程投资额:约900万元。
5.计划工期:详见招标文件。
6.招标范围:本工程设计污水处理量为1200m3/d,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格栅井1座,调节池1座、提升井1座、沉砂池1座、污泥池1座、消毒池1座、地下室1座以及污水管网铺设等工程,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7.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评标准,达到总承包人最终质量目标,并有义务配合总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质量奖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4.企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5.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本企业注册的二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一级机电工程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如使用临时建造师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3〕7号)及《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内建建〔2014〕24号)文件。
6.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以上所要求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四、招标文件获取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1月1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010-51957458
手机: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传真:010-886234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