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闽江调水纪念碑广场改造工程已由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以融发改审批【2016】177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福清市园林管理处, 建设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招标人为福清市园林管理处。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依据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 开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位于福清市福韶街清鸿路虎溪公园内;
2.2. 工程建设规模:闽江调水纪念碑广场改造工程总面积2646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入口广场改造,水景翻新,树阵改造,增加休憩坐凳、观景廊架、儿童游乐设施、景观照明,修缮广场铺装,绿化提升。项目总投资130万元,招标控制价为1292346元;工程发包价为1104108元。K=15%;
2.3. 招标范围和内容:闽江调水纪念碑广场改造工程施工,具体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以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要求为依据;
2.4.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1292346元;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为60个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 / ;
2.6. 标段划分(如果有): / ;
2.7.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城市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13-90-2007、建设部备案号J11075-2007)合格标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三级及以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备注:
3.2.1根据闽建筑〔2014〕6号文规定,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若为一级临时注册建造师的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资格审查按不合格处理。
1)已按规定在2014年2月28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或者已办理完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
2)已提出申请但还未办理完成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延续注册受理单,否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3.2.2按《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的规定,园林绿化专业指(下同):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3.3.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本招标项目不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3.5.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3.6.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7. 其他资格要求:投标人和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在投标时未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限制投标。
3.8.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9.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招标项目 不采用 电子招投标。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其执行的文件为: / 。
4.2. 采用非电子招投标的,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