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苏州工业园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液氨采购经公司批准,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邀请有兴趣的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
1. 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1项目概况:本次采购的液氨用于华能太仓电厂一期亚临界燃煤机组(2×300MW)和二期超临界燃煤机组(2×600MW)的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系统使用,需采购液氨约1800吨左右。此次液氨供货期间为:2017年07月01日至2018年02月28日。液氨分批送货,分次结算,按实际过磅重量结算付款。
1.2招标范围:根据电厂所处位置及运输条件,为了保证正常生产需要,本标的根据全年用量划分两个标段,比例为6:4,即第一标段为全年预估用量60%,第二标段为全年用量40%;每个投标人须同时投两个标段,每个标段单价报价相同、投标品牌相同,不得有偏差,否则作为废标,但只允许中一个标段。
1.3本项目分两个标段进行招标:
标段 数量(公斤)
第一标段 1080000
第二标段 720000
注1:标段明细表中数量为预估量,实际数量以招标方采购订单量为准。
注2:根据招标方实际液氨年度生产用量,招标方合同量兑现排序为第一标段、第二标段;但不保证足额兑现。
注3:评标顺序:第一标段、第二标段。各标段技术、商务及评标价格综合评价最优的投标人中标,第一标段中标单位,在第二标段即使综合评价最优,也不可再中,按顺序下一个综合评价最优的投标人中标,第二标段以此类推。
2. 资格要求:
2.1申请人基本资格
2.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1.2投标申请人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0族体系认证或等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年检有效)。
2.1.3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成同的记录。无合同纠纷、诉讼记录,在其它类似服务项目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1.4投标申请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招标项目的实施;
(2)投标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正常经营;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状况;
(4)投标申请人无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
(5)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未在华能系统内既往履约中发现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且在处罚期内。
3.4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7年1月16日09:00时起至2017年1月20日17:00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