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豫粮集团长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豫粮集团长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先期建设期间需总承包方垫资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总承包、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豫粮集团长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光伏发电扶贫项目。
2.2建设地点:长葛市、武陟县、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漯河郾城区、尉氏县、襄城县、固始县、睢县、西华县、叶县、夏邑县、延津县产业集聚区、舞阳县、温县、卫辉市等15个区县市。
2.3工程概况:该项目响应国家粮食局“仓顶阳光工程”,利用豫粮集团粮仓屋顶和部分公共建筑屋顶,建设61.95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扶贫项目,采用“全额上网”模式。
2.4主要内容:各区县项目装机容量如下:长葛市27MW(含5个库点及其他屋顶);武陟县1.6262MW;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3.7338MW;漯河郾城区3.7823MW;尉氏县1.5092MW;襄城县6.4128MW(含12个库点);固始县2.655MW;睢县1.7864MW;西华县2.1006MW;叶县1.00MW;夏邑县3.4434MW;延津产业集聚区2.61184MW;舞阳县0.4312MW;温县1.1581MW;卫辉市2.702MW(含2个库点)。
2.5并网日期:不得晚于2017年6月20日。
2.6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2.7招标范围: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需负责工程招标范围内的设计、供货、施工和验收以及并网的所有工作内容,即便在招标范围内没有载明,但实际证明是确保项目发电运行所必须的,则需纳入设计、采购、安装及提供服务范围。
以暂定总价、固定每瓦单价承包的方式完成从太阳能光伏电站太阳能电池至并网的全部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及工期控制、工程管理、设备监造、培训、电网接入系统检测、调试、试运直至验收交付生产、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的消缺等全过程的工作(含并网验收、专项验收和各种证照手续的办理及调度、通信协议的办理);在满足合同其它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使本项目符合相关达标验收的要求;工程实施过程中要求提供设备的试验、运行、维护手册。
本批项目工程总计61.95MWp,标段参照标段划分。
2.8本项目为光伏扶贫项目,若因国家政策调整,国家级补贴取消,场地或其他原因导致装机量减少或者取消的,招标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相关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2.9标段划分:
本工程共划分2个总承包标段(第一标段、第二标段)和1个监理标段(第三标段)。
第一标段:涉及豫粮集团长葛市域内粮仓屋顶、长葛市域内其他企业屋顶及市域内公共建筑屋顶约30万平方米,建设27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含5个库点及其他屋顶)。
第二标段:涉及豫粮集团下属粮食仓库屋顶约32.6万平方米,建设34.95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武陟县1.6262MW;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3.7338MW;漯河郾城区3.7823MW;尉氏县1.5092MW;襄城县6.4128MW(含12个库点);固始县2.655MW;睢县1.7864MW;西华县2.1006MW;叶县1.00MW;夏邑县3.4434MW;延津产业集聚区2.61184MW;舞阳县0.4312MW;温县1.1581MW;卫辉市2.702MW(含2个库点))。
第三标段:本项目施工及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2.10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总承包标段(一、二标段):
3.1.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须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且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1.2投标人须具备下列1)项或2)项或3)项资质条件之一:
1)光伏产品生产企业:
光伏产品生产企业指生产光伏组件、逆变器的企业。
①企业净资产规模≥10亿元;
②银行存款和授信≥8亿元。
2)设计企业:
①具有电力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通过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2004环境体系认证、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
3)施工企业:同时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证书四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报名企业须有完成本次采购项目内容的技术力量、经济实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3.1.3在投标人达到招标人系统效率要求的情况下,贫困户受益年限和额度符合河南省发改委豫发改能源(2016)978号文件规定要求(中标企业与业主签订合同约定具体事项,投标人若不响应该要求,投标则按废标处理)。
3.1.4业绩要求:
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 近三年内(自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光伏设备销售量超过200MW,投资建设光伏电站累计装机200MW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项目单体容量超过30MW),提供能源管理或者电力部门相关证明资料;
2) 近三年具有在100MW及以上光伏电站勘测设计业绩至少3个;
3) 近两年内(自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需具有2个及以上15MW集中式光伏电站的总承包业绩;
3.1.5设备及主材等固定资产类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建安工程费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设计费、服务费按照行业税率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以承包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为依据。
3.1.6投标人应书面承诺对本项目进行垫资建设,垫资金额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垫资期限为1年,必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银行开具的不低于20000万元的资金证明原件,报名时核查银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1.7投标人在河南省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技术保障服务团队。
3.1.8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力,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1.9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告知函(开具日期为公告发布期内,查询对象为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
3.1.10投标人必须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3.1.11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财务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具有有效的近三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若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需提供企业成立后各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书。
3.1.12本次招标不允许以联合体方式投标。
3.2本次监理标段招标要求(三标段):
3.2.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并且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2.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综合资质或电力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具有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
3.2.3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相关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系列职称(需提供网上查询页面),具有有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职称证书,在投标过程中不得更换,提供不更换承诺书。
3.2.4投标人拟任项目总监必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满足以下条件(报名时一并提交):①投标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②投标企业为其缴纳的2016年1月份至2017年1月份的投标单位在当地社保部门连续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提供有效的网上查询途径及网页截图且在报名现场当场可查询。
3.2.5投标人和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须同时具有自2014年1月1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类似监理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指与本工程建设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光伏发电项目,单项工程装机量不低于30兆瓦;业绩要求网上可查询,以签订合同、网上中标公示及截图、中标通知书为准。
3.2.6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财务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具有有效的近三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若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需提供企业成立后各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书。
3.2.7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没有处于被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状态,若发现不良记录,将会取消投标资格。
3.2.8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告知函(开具日期为公告发布期内,查询对象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
3.2.9投标人须提供近年(2014年1月01日至今)诉讼情况,如投标人有对外诉讼(包括已结案和尚在诉讼期间的案件),则须向招标人提供诉讼案件的有关资料及证明,包括起诉人、被诉人、诉讼原因、诉讼事件、诉讼金额、诉讼结果等。投标人提供虚假或不实材料,取消报名资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3.2.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
投标报名时间:2017年 01月 17 日至2017年01月 22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