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
1.2.3 投标人在近两年内不得有根据相关电力法规确定的人为重大责任事故的记录。
1.2.4 投标方人员须具有独立完成维护的专业技术力量和良好的企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重组状态。
1.2.5 投标人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与招标人雇佣或曾经雇佣过的,为本次招标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1.2.6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的物的投标。
序号 分包名称 投标人财务、资质及业绩、人员要求
1 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脱硫石膏销售(3年) 1、投标人必须是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的营业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1.2.10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 招标范围为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脱硫石膏销售(3年)项目。包括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4台机组产出脱硫石膏的销售及运输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卷的有关规定。按照本招标范围及内容本次招标要求总报价为(三年)。
1.5 潜在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有偿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后,才有权参加竞争性投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的版权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仅供本次投标之用。
1.6 出售招标文件时间: 2017年01月22日 09:00整到 2017年02月10日 16:00整(北京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