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
1.2.7 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性能和质量的要求,必须提供标的物的性能保证值和/或带星号(“☆”)的技术参数(若有)的技术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型式试验报告和/或鉴定报告和/或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等),达到技术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环保和成套供货的要求。
1.2.8 投标人须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交货期。
1.2.9 标的物的主体、关键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分包、转让,投标人的分包商(低价的小部件除外)须是经评委会确认三个同挡次、同一技术水平和质量标准分包商。
1.2.10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
1.2.11 投标人及其分包商在近5年内必须不曾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属投标人及其分包商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必须不在处罚期内、必须没有与拟投标标的物类似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投标人没有被中国国家有关部门所界定的腐败或欺诈行为或近三年中没有在投标中违背1.2.10条的规定和履约中的不良商业信誉行为。
序号 分包名称 投标人财务、资质及业绩要求
1 湿式球磨机(第一批) 1、投标人须为制造商,须是依法注册的独立的制造企业法人。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的物的投标。
2、投标人必须具有湿式球磨机设备在近三年内(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2个及以上国内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脱硫工程湿式球磨机使用并成功投运一年及以上的运行业绩,设备数量不少于4台(套),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和最终用户签署的设备投运证明文件(须包含项目名称、设备名称、投运具体时间)。
3、投标人须提供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效期内)认证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