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脱硫石膏销售(3年)项目招标
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脱硫石膏销售(3年)项目招标
1.1受 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
1.2.8 投标人须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运行维护期。
1.2.9 财务及业绩必须满足下表的要求(若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业绩要求不一致,以本条为准)。
序号 分包名称 投标人财务、资质及业绩、人员要求
1 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脱硫石膏销售(3年) 1、投标人必须是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的营业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1.2.10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 招标范围为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脱硫石膏销售(3年)项目。包括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4台机组产出脱硫石膏的销售及运输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卷的有关规定。按照本招标范围及内容本次招标要求总报价为(三年)。
1.5 潜在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有偿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后,才有权参加竞争性投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的版权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仅供本次投标之用。
1.6 出售招标文件时间: 2017年01月22日 09:00整到 2017年02月10日 16:00整(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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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 亮(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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