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Ф4.8米泥水平衡盾构机租赁服务招标项目;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租赁设备为符合招标人技术要求的全新的Ф4.8米泥水平衡盾构机1台。中标租赁企业将与招标人签订Ф4.8米泥水平衡盾构机租赁服务合同。按照合同要求,盾构机租赁企业提供经招标人及招标人工程项目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盾构机,按照招标人要求的工作地点,安全、及时到达指定的国内陆上地点。
2.3 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的工程施工现场。
2.4 租赁服务期限:自合同设备到达承租方施工现场且工地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2.5交货期限:投标方收到承租方正式书面通知后5个月内工厂验收合格,具备交货条件
2.6 租赁数量
租赁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租赁数量 使用单位 备注
泥水平衡盾构机 管片内径Ф4.8米 1台套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 全新制造
2.7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2.8质量要求: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2.9服务要求: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2.10其他: 详见招标文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运营的具有设备租赁经营范围的厂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2) 投标人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能合法运作,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投标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提供年检过的有关确立投标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本项目的财务能力。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接受个人投标行为。
(4)应独立于招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设备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5)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鉴于租赁设备为特殊设备,允许租赁厂商与设备制造商联合进行投标,以保证设备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
3.3投标人选择的设备制造商具备自行设计、生产制造本次招标设备的能力,同时应具有生产过管片内径3m~5.5m泥水平衡盾构机并有成功销售的业绩(三年内三台),投标时提供业绩资料。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投标者,请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至2017 年 1 月 25 日,2017 年 2 月 3 日至2017 年 2 月 10 日,上午 08 时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4 时 30 分至 16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