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服务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
第十二采油厂2017年产能建设部署43×104t/a,共建采油井254口、注水井100口。。产能建设区块主要为庄183、宁146、固1等,拟新建的庄十接转站、庄41增、庄42增、庄43增、庄44增,扩建庄一联、庄三联等站点,以及相应配套的钻采工程、道路工程、电力工程等,本次项目是开展第十二采油厂2017年43万吨产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要求监理单位进行以下工作: ①掌握施工区的生态环境现状,根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生态保护要求,监督施工过程的生态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并及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 ②对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来源、排放量、水质指标、处理设施的建设过程和处理效果等进行监理,检查和检测是否达标排放。 ③按照设计文件和进度安排,监理环保工程建设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污染源是否按照建设项目环保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排放。 ④按照要求及时编制环境监理方案报告,经甘肃省环科院专家审查通过后,按照监理方案实施监理工作,并对全年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环保监理,在项目竣工后编制环境监理报告,作为最终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资料。 本项目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规定》(中油计【2012】534号)为计费依据。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2017年43万吨产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计划投资预算52万元,拟选择1家环境监理单位;对2017年43万吨产能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要求编制监理方案,并报送审查最终经甘肃省环保专家组评审通过,在项目竣工后,提交环境监理报告书作为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资料。 2.2 服务地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产能建设项目组所辖矿权区域内 。 2.3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它组织。 3.2投标人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应包含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开采或采掘类; 3.4 投标人资质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并通过年检。 3.5 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环保类工程师职称及总监任命文件; 3.6 企业经营业绩良好,近两年财务状况无资不抵债现象,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5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2016年财务报表。 3.7 近三年(2014至今)建设工程环境监理业绩。近三年(2014至今)社会信誉良好。 3.8进入油田的供应商、施工商及服务商,均须在检察-院进行行贿档案查询。本项目要求各投标单位自行到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由检察-院出具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简称“告知函”);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中必须附“告知函”原件或清晰的彩色扫描件。若“告知函”二维码不能被识别,其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不接受单独提交的“告知函”。周一~周五 9:00-18:00)。
电话:010-51957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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