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江苏南通发电有限公司#1、#2炉吹灰器及其附属设施优化项目 (项目名称)已经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江苏南通发电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港闸区芦泾路1号
2.2 项目规模: /
2.3 招标范围: #1、#2炉吹灰器及其附属设施优化项目。
2.4 工期要求:另行协商,具体以发包人签发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2.6 标段划分: /
2.7 其它: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之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3.1投标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能力;
3.2能够提供满足招标人所需的物资,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约事件,提供的产品未发生质量事故;
3.3投标人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情况简介、营业执照、质量保证体系等原始文件的复印件。
3.4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破产状态,良好的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应提供资信评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5在过去承接同类项目中,没有出现投标人所供配件、质量、商务等纠纷,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6本次招标产品为共振腔式声波吹灰器。共振腔式声波吹灰器若是国内产品,产品的可靠性及寿命需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取得国家级权威机构颁发的质量认证资格证书,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7投标方必须满足招标方技术要求和生产需要。
3.8投标方至少具备1台1000MW级塔式炉一再、省煤器声波吹灰器的改造业绩,效果良好,提供用户证明。
3.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同时投标;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3.10对于提供虚假资料、业绩的投标人,一经查明,取消其投标人资格。
3.1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资格后审需提供下列材料
4.1 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4.2 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开具的对本项目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证明(加盖公章),且须提供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
4.3营业执照(副本);
4.4 质量保证体系证书;
4.5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须提供由资信评定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4.6企业没有所供配件、质量、商务等纠纷(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7共振腔式声波吹灰器如为国内产品,须提供国家级权威机构颁发的质量认证资格证书、使用寿命承诺、质量保证体系证书;
4.8业绩材料(须提供货合同);
4.9 投标申请人认为须提供的材料。
特别提醒:请各投标人携带所有资格材料原件供评审小组资格审查。因携带原件不全,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如发现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后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该投标人将记入不良记录,并上报有关部门。如已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由该投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5. 评标办法
价格单因素评标办法 。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6.1获取时间:2017年02 月 06日至2017年02 月 28 日9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