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总部基地如意广场改造工程施工及监理
招标编号:HM005-KFQRYGC-2017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总部基地如意广场改造工程项目,已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呼开投发{2017}10号文件批准,招标人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凡符合报名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均可报名参加。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总部基地如意广场改造工程。
2.招标内容:本项目共分为施工四个标段,监理一个标段。其中施工一标段为景观工程;二标段为亮化工程;三标段为绿化工程;四标段为铺装硬化工程;监理:施工全过程监理
3.建设地点: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总部基地(东起滨河路,西至腾飞南路,南达如意大街,北至三纬街)。
4.投资额:约2348.10万元。
5.工 期:2017年4月01日至2017年06月30日。
6.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施工企业
一标段:
1.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2.投标人须具有国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叁级及以上资质。
3.企业在人员、设 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本企业注册中级(含)以上园林工程师,且均在有效期内同时未担任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5、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6、外进企业投标需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或网上可以查询。
二标段:
1.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2.投标人须具有国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企业在人员、设 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本企业注册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均在有效期内同时未担任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5、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6、外进企业投标需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或网上可以查询。
三标段:
1.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2.投标人须具有国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企业在人员、设 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本企业注册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均在有效期内同时未担任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5、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6、外进企业投标需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或网上可以查询。
四标段:
1.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2.投标人须具有国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企业在人员、设 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本企业注册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且均在有效期内同时未担任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5、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6、外进企业投标需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或网上可以查询。
监理企业
1.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2.投标人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同时具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企业。
3.拟派监理工程师须为本企业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均在有效期内同时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4.企业在人员、设 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5、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6、外进企业投标需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或网上可以查询。
注: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以上所要求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有意参加投标的单位均可报名。
四、投标报名
1.报名时间:2017年02月27日至2017年03月03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5:00至17:30(北京时间,下同),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