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裕西供热燃气项目主设备招标公告
2017-06-13
欢迎满足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一、招标人(项目法人):石家庄华电供热集团有限公司。
二、招标代理机构:
三、招标内容:河北华电石家庄裕西供热燃气项目主设备招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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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标书售价 |
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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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燃气 |
3810元 |
80万元 |
四、工程概况
本河北华电石家庄裕西供热燃气项目主设备已由华电集团公司批复。项目业主为石家庄华电供热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出资比例:本项目由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建设,注册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其余80%拟由投资方申请银行贷款。本次的建设地点:石家庄裕西供热站内。本期规模:3×70MW燃气热水炉。计划工期:2017年5月主要设备采购,2017年11月投入运行。
五、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后审
六、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在技术、商务、财务和组织等方面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力,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0万元。
2投标人应具有国内制造商必须至少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Ⅲ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A级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1级;国外制造商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许可证明。
3具有在投标截止日保持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和/或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影印件)。
4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
5投标人近五年所供设备无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国内设备制造商的代理商投标;接收进口设备国内代理商投标,同一原装进口产品只接受一家国内代理商投标。
8制造商在2012年—2016年期间,必须具有至少三台单台70MW(含)及以上燃气热水成功运行的业绩;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且无不良运行记录,所投设备为非试制品,且为全新产品。投标人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包含合同封面、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技术协议主要系统参数页、联系方式等)及投运证明,必要时须提供原件,以此作为证明才认为有效。
七、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与时间
公告时间:2017年6月13至6月19日。
购买标书时间:2017年6月13至6月19日17时整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