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第八采油厂2017年度三、四季度小劳动保护用品采购
项目编号 2017-0200309-DQYT-0014743
一. 招标条件
本服务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
二. 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招标为第八采油厂2017年度三、四季度小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2.1本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2017年度三、四季度小劳动保护用品采购”,项目内所含171项物资均为第21、60大类,物料组为21990202、21990220、21120207、21120101、60270110、21120206、21120108、21120117、21120102、21120202、21120203;本项目共划分2个标段,第一标段:最高限价144万元;第二标段:最高限价 145 万元。项目所含物资须保障员工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技术标准、质量、详见第五章“货物需求一览表”。 2.2交货地点:详见第五章“货物需求一览表”; 2.3交货期限:详见第五章“货物需求一览表”; 2.4 具体情况见编号为DQZB2017-CY8C-WZ002的招标文件。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涵盖本次(日用百货、劳保用品及日用化工用品),投标人有能力供应所投标段的全部物资。 3.2企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注册资金300万(含)以上; 3.3能严格按照需求计划所要求的型号规格及技术要求组织供货,能够满足使用需求(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并承诺中标后出具上述产品相同批次的质检报告、检验报告及正规渠道购买的凭证原件等,保证供货质量。 3.4投标供货商必须提供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3.5本项目要求各投标单位自行到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有检察-院出具的近二个月内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简称“告知函”);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中必须附“告知函”原件或清晰的彩色扫描件。若“告知函”二维码不能被识别,其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若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将会被否决; 3.6本项目须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缴纳保证金收付相关业务流程详见附件2:《大庆石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投标保证金收付业务操作规程-投标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发售开始时间:2017年06月19日 08时30分0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