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编号:HB-170425-003
1招标条件
昌黎刘台48MW工程(以下简称昌黎刘台风电场)已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核准文号:冀发改能源核字[2014]140号,建设资金已到位。现已具备招标条件,受昌黎新天风能有限公司(招标人)的委托,对昌黎刘台风电场所需主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2招标范围
内容:主变及其附属配件,安装额定容量为 50 MVA
数量:主变压器1台
具体供货范围及参数详见招标技术文件技术部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具有投标型号产品设计、生产、检验能力的生产企业。
3.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在近3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属投标人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近3年内不曾设涉及诉讼仲裁或因行业不良行为遭受行政处罚、停产整改或重大质量事故等。
3.3投标产品须具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或试验室颁发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质量检验(或认证)报告。
3.4投标人必须提供主要外购部件进厂例行检验报告和投标人的进厂验收证明。
3.5 自2014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5项风电场运行业绩(以合同复印件为准)。
3.6 投标人不能作为其他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关联企业或有关联关系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3.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或代理商投标。本次招标不允许分包。
3.8 没有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9 没有被列入《信用中国》受惩黑名单。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2 完成注册及资格确认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7月4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