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总队第二支队委托,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总队第二支队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资金已落实,现欢迎对此项目有合作意向的合格供应商参加应答。
一、采购编号:THFW-2017-1-0901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二、采购内容: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总队第二支队车辆定点维修服务,车队共有普通车辆50台,特种车辆90台,具体车型详见采购文件。
三、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
1. 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须具备相应车辆维修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等承担的能力。
3. 必须具有提供服务所需的场地和维修设备,以及车辆故障、大修出厂的检测能力。
4. 必须具有具有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维修企业资质:汽车维修一类或二类资质,具有地方行政部门颁发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具有经营范围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哈尔滨市设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套齐全的设备和优秀服务团队。
5. 供应商如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谈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由天恒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查询;
6. 谈判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未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查询为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允许参加本次项目谈判;
7. 供应商近三年具有类似车辆维修业绩;
8. 须具备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9.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谈判;
10. 必须具备喷涂特种迷彩漆的技术和设备。部队故障车辆因故无法离开营区时,需上门维修。如遇部队任务需要时,须指派1-2名专业维修技术人员随队保障。
11. 近三年(2014年-2016年)财务状况良好;
12. 供应商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技术、管理、经验、信誉、资金、装备等方面的要求;
13. 供应商在近三年(2014年-2016年)的谈判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在谈判过程中未发生谈判有效期内撤回谈判或中标后拒签合同的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因供货时间拖延而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的情况;
14. 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注:以上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须编制在应答文件中,作为符合性审查的证明材料。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1、采购文件购买时间: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7月14日上午9:00-10:30时至下午13:00-15:0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