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2017年长春经开供热集团昆山分公司、营口分公司炉排、风室维修部件及混煤机采购、安装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项目业主(招标人)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自筹。现决定对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生产制造商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2017年长春经开供热集团昆山分公司、营口分公司炉排、风室维修部件及混煤机采购、安装项目。
2.2标段划分:
一标段:2017年长春经开供热集团昆山分公司、营口分公司炉排、风室维修部件采购、安装项目;
二标段:2017年长春经开供热集团昆山分公司、营口分公司混煤机采购、安装项目;
2.3项目地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2.4采购数量:详见招标文件;
2.5供货周期:按招标人要求;
2.6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生产制造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近三年(2014-2016年) 投标人须具有至少三项该设备销售或者维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货到买方指定现场,卖方负责原有设备拆除、新设备运输、装卸、安装并承担全部费用。
4.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7月28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时30分至15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