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是:太原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安检设备(便携式爆炸物探测仪)采购及安装(以下简称:本项目或本工程),由民航局《关于下达机场候机楼入口处新增痕量爆炸物检测仪器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发明电[2012]6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太原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民航发展基金、太原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筹集,招标人为太原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太原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安检设备(便携式爆炸物探测仪)采购及安装
2.2招标范围:便携式爆炸物探测仪4台等采购及安装,详见第六篇中供货清单。
2.3供货及安装期:自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
2.4质量要求:货物技术指标达到国家和民航标准,如国家和民航标准不统一,则以标准高者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并在国内正式注册、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品制造商或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专项产品唯一代理授权书;
(2)所投产品须具有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检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合格检定报告或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民航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
(3)近三年(2014年、2015年、2016年)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财务和履约能力(如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则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财务状况良好证明);
(4)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没有在合同履约方面介入诉讼案件并败诉、无行政处罚、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5)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须提供区以上检察-院机构开具的无犯罪、行贿记录相关证明。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都不得在同一中同时投标。
4. 投标报名
4.1请投标人于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2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6:00 时(北京时间,下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