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简介:
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号机组脱硫系统工艺为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2014年底投产,一炉一塔配置,吸收塔形式为湿式喷淋塔,塔内设有旋汇耦合气流均布装置,不设置脱硫旁路烟道,不设置GGH,脱硫塔内设有3层浆液喷淋,除雾器采用两层屋脊式除雾器+一层管式除雾器。脱硫系统入口 SO2设计值为2500mg/Nm3,脱硫系统出口SO2排放值小于125mg/Nm3,脱硫效率不低于95%。
通过脱硫改造,满足1、2号机组超低排放要求,即脱硫系统出口SO2排放值小于35mg/Nm3,出口烟尘排放值小于5mg/Nm3。
计划工期:合同签订后且发包方签发开工报告之日起,1号机组85天,2号机组85天。1号机组主设备按工期节点要求提前20日到货;2号机组主设备按工期节点要求提前20日到货。(到货进度满足工期要求)。
二、招标范围:
本次改造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设计、制造、采购、运输及储存、建设、安装、拆除、竣工、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消缺和最终验收交付等所有工作,也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运行及维护的培训。招标范围内所有设备,含工艺、热控、电气、土建的总交、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消防、暖通的初步设计、详细设计、供货、安装与施工都在投标方的工作范围内。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有具有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及以上资质。
3.2投标单位在近五年内具有2个及以上同等规模及以上类似项目业绩,并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等相应证明材料。
3.3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4投标人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施工、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5投标方在近五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方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3.6投标人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能合法运作,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9近6个月内,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中,因出现重大质量或违约等问题被通报并停止或暂停授标的,本标段不予授标。
3.10投标人不得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jzsc.mohurd.gov.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3.11投标人不得存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具体认定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www.chinasafety.gov.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3.12投标人不得有行贿记录,具体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http://www.spp.gov.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3.13投标方必须到招标方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收资并取得招标方签证,否则否决其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单位,注册并登录凭企业CA证书电子钥匙下载招标文件及后续投标事宜
4.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
标书费金额:3822元
保证金金额:3500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