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8]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对各投标人补充通知如下:
1、因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发布招标文件时,该文件尚未公开发布,因此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时,仍按衡山县开云新城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站前安置区场地平整及配套路网修建工程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原则进行编制,即: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法)按11%计取;附加征收税费(一般计税法)按0.3%计取。
2、招标人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建设工程销项税率税额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8]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招标
招标备案机构:衡山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