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3.1.2国家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及以上资质; 3.1.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3.1.4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 3.1.5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和工程测量)甲级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3.1.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家数不超4家,主体单位(联合体牵头人)要求为具备上述第3.1.2企业资质条件。联合体投标的,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视为无效。 3.2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3.2.1项目总负责人:投标人(牵头单位)高层管理人员,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5年及以上; 3.2.2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且具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2.3勘察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 3.2.4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项目总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否则视为投标资格未满足投标要求。) 3.3企业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12年以来(以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准)独立承担过且已竣工的单项造价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以合同的金额为准)的建筑工程代建或施工业绩。 3.4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规定,广东省外企业必须已办理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