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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2016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05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鄂伦春自治旗2016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招标编号:2017-GC01061 1.招标条件本鄂伦春自治旗2016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已由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伦春自治旗2016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017-GC01061

1.招标条件

本鄂伦春自治旗2016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已由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伦贝尔市农牧业局、呼伦贝尔市水利局以呼发改行审字〔2017〕179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鄂伦春自治旗农牧业局,建设资金来自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鄂伦春自治旗古里乡毕胜桥管区。

2.2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面积0.58万亩,节水灌溉措施为平移式喷灌5套及半固定式喷灌,输水管道工程,配套电力工程。

2.3招标控制价:7766500.00元(最高限价)

2.4计划工期:180日历天。

2.5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建造师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3开标及资格后审时需携带以下证照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投标保证金、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必须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资料下载栏目中查找下载)、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提供必须能被身份证识别器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提供投标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项目名称

金额(元)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

鄂伦春自治旗2016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155330

1540 4359 0714  

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在银行汇款回单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标段、编号。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网上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投标单位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4本次招标对于投标人的技术、标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7年 12 月 27 日 9 时30 分,地点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河东新区友好五街西)。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其他说明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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