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宁德市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宁德市医院 | ||
| 行政区域 | 宁德市 | 公告时间 | 2020年01月01日 11:46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0年01月01日 | 更正日期 | 2020年01月01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陈为国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932292168 | ||
| 采购单位 | 宁德市医院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13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5932292168 | ||
| 代理机构名称 | 福建省鸿远招标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40号锦绣茗苑1幢1907室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8596760575 | ||
1、原公告项目名 称:宁德市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2、原公告项目编号:[350900]FJSHYZB[GK]2019031
3、首次公告日期:2019年12月27日
4、更正(补充)事项及内容:
4.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中“7.2评标标准”的合同包3“②价格项”的b.价格扣除:
| 评标项目 | 评标方法 |
|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 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报价部分给予6%的扣除,具体规定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即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按其品目号的合计价格的6%进行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所响应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1.享受价格扣除的供应 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2.联合体是否享受该扶持政策的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不适用于此款规定)。①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 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3.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①所投产品为进 口产品的;②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③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④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⑤所投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 标的货物的。 4.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1)《中小企业声明函》;(2)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①涉及营业收 入、资 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应能体现营 业收入、资 产总额); 涉及从 业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两个月(投标截 止之日的上一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②提供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二、根据财库【2014】68号文《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三、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中标、成交供 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 理机构将在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供 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视为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其中标、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注:符合上述情形供应 商应根据采购文件格式要求制作并提供“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统计表”,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
现更正为:
| 评标项目 | 评标方法 |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 | 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报价部分给予6%的扣除,具体规定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即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按其品目号的合计价格的6%进行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所响应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1.享受价格扣除的供应 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2.联合体是否享受该扶持政策的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不适用于此款规定)。①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 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3.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①所投产品为进 口产品的;②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③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④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⑤所投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 标的货物的。 4.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1)《中小企业声明函》;(2)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①涉及营 业收入、资产 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应能体现营 业收入、资产 总额); 涉及从业 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两个月(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一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②提供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二、根据财库【2014】68号文《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三、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中标、成交 供 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 理机构将在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供应 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视为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其中标、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注:符合上述情形供应 商应根据采购文件格式要求制作并提供“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统计表”,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
其余不变,特此公告。
5、更正(补充)后购买采购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采购文件随同本项目采购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fujian.gov.cn)注册会员,再通过会员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进行报名及下载采购文件,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6、更正(补充)后网上报名:与原公告一致
7、更正(补充)后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与原公告一致
8、更正(补充)后开标(询价方式:报价公开)时间(系统引用时间)及地点:2020-01-17 09:00(北京时间)。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40号锦绣茗苑1幢1907室
9、采购人名 称:宁德市医院
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13号
项目负责人:陈为国
联系电话:05932292168
10、代 理机构名 称:福建省鸿远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40号锦绣茗苑1幢1907室
项目负责人:小陈
联系电话:18596760575
福建省鸿远招标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0日


